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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不能对抗赡养义务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1 15:05 点击量:739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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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周寨镇村民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2005年4月25日,一家人签订了分家协议:“长子扶养母亲,次子扶养父亲;哥俩每人每月给父母零花钱30元;家里所有的家产,两个儿子平均分割。”随后,老人的承包地、树木、房屋等都由两个儿子占用,两个老人也分别随两个儿子生活。
2010年8月,父亲郭某去世,次子对郭某进行了安葬。2015年5月,母亲张某因与长子一家关系处的不好,不愿意再跟随长子生活,便将三名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随次子生活,长子和女儿每月分别给付赡养费1000元。
庭审中,长子称,他多年来一直赡养母亲,如今是母亲自己不愿意跟随他生活,那就应该免除他的赡养义务;次子称,自己已经按照分家协议赡养了父亲并为其送终,现在不应再养母亲;女儿称,当初的分家协议里没有规定自己有赡养老人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前提是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本案中,分家协议免除了次子和女儿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法定义务是不因约定而免除的,因此协议是无效的。考虑到次子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而女儿没有分得老人的财产,长子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综合兼顾法律人情,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老人与三个子女达成协议:老人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由次子负责;长子每月付给老人生活费300元,不足部分由次子负担;老人的医疗费由长子负担2/3,女儿负担1/3。安徽省砀山县周寨司法所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