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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这十件事农业部门要未雨绸缪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04 15:03    点击量:1185    

  今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实施后,农业部门要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管理面更广,责任更重,风险更大。所以,为了更好地实施新《条例》,各级农业部门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

  修改农业部门的农药管理职能

  以前,农业部门管理农药的职能是在多部门管理农药的情况下制定的,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药的登记和质量、使用监管。新《条例》赋予了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的职责。所以,农业部门的职能需要重新设定。比如,省级农业部门农药管理职能应该更改为:“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登记工作,指导市、县农药经营告知和药害、使用事故的处理工作。省安监局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负责对违反农药广告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监管。”明确职责是新《条例》实施的前提。

  2

  做好技术支撑和能力保障

  新《条例》对农业主管部门新增加了“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和“登记试验监督管理”职能;负责调查统计农药销售、使用情况,定期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负责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提高了罚款额度,负责建立“黑名单”;对已登记农药进行风险评估等工作。这些工作政策性强,技术措施要求严,试验检测设备要求高,所以要做好技术支撑和能力保障工作。

  3

  “农药生产许可”的颁发管理

  新《条例》撤销了农药生产企业开办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农药生产许可(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三项行政许可。新设了农药生产许可,明确规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管理,市县负责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现在亟待处理的是原有生产批准和许可如何过渡到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何时提供什么资料、手续。原来的生产批准和许可证件到期续展,有提前3个月申请的要求。也就是在6月1日以前,或者以后到期的,企业可以提前3个月向工信部等部门申请续展。

  而且,省级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与以前其他部门颁发的生产批准和许可证有许多的改变,比如现在制剂按照剂型颁发许可证件,一个剂型一个生产许可(原来是一个品种颁发一个许可),原药按照品种颁发,一个品种一个生产许可。

  所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至少在一年内,主要开展原来的农药生产批准和许可证件转换为农业行政部门新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另外,就是做好新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标准、条件、程序和颁发等工作。

  4

  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

  这项职能以前没有明确主管部门,所以一旦出现食用鲜食农产品中毒事件,工商、食品药品、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都在参与,但没有主管部门,处理程序也不规范、科学。药害基本是农民与农药经销商协商解决,难以维护农民利益。

  新《条例》规定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统一归农业部门负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处理。如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应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为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依照职责调查处理;造成农作物药害事故的,由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这项工作突发性强,比较复杂,直接关系群众上访、社会稳定和舆论导向,所以农业部门责任重大,要做好技术鉴定、产品检测、应对舆论、组织协调工作,还要有公正公平科学解决药害和事故的能力。

  5

  “农药经营许可”的颁发管理

  新《条例》新设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日常监管。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颁发和日常监管。现在工商行政部门实行的是“先照后证”,也就是说只有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单位,再在农业行政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以后,工商行政部门才能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农药经营”。特别是网络经营农药许可是一项新的工作,还需要积累经验。

  因此,颁发农药经营许可前,还需要对已经营农药的单位按照新《条例》进行摸底和条件、资格审查,根据区域布局和生产需要,确定是否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各地农业行政部门至少在一年内,主要开展对已经营农药单位的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制定审查标准、条件、程序和颁发等办法。

  6

  农药行政许可、检定管理、执法体系建设

  农药行政许可单位、农药检定管理单位、农业执法单位,要各有分工,各有侧重,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形成相互制衡、协作、配合的高效工作机制。因此,各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编制部门汇报,增加相应机构和行政、事业编制,增加懂得农药工业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与此同时,要争取实施新《条例》的宣传培训、许可评审、药害事故鉴定、监督抽查、检测试验、执法、仪器设备、表彰奖励等经费,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且配好仪器设备。要建立农药大数据平台,做到“四个行政许可”信息可以查阅,管理经营可以交流,监督检测信息可以共享,执法办案信息可以互动,有利于农业部、省、市、县农药监管工作联动。

  7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监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理所当然负责本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农药绝大多数是化工产品,虽然危险化学品比例不高,但是每个环节的安全是大事,不能懈怠和掉以轻心。这就需要摸清企业家底,加强日常巡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人员培训、追溯体系、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特别要把好颁发“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许可”的安全条件关,将问题解决在发证以前。

  8

  起草配套规章

  为了配合新《条例》的实施,要做好配套规章的起草工作,制定《农药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建立完整的农药法规体系,做到农药全生命期有法可依。特别是应该把地方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写进相关规章。比如,山东省的高毒农药区域禁止经营,实行统一定点、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使用、统一废弃物回收;高风险农药目录发布;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荐用药;农药告知公示;特色作物和小宗作物财政补贴登记试验;发布农药企业和产品“黑名单”等活动、制度和措施。各地以前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的名义下发了许多关于剧毒、高毒农药禁止经营和农药监督管理等规章文件,目前要对照新《条例》进行梳理,保持一致性。

  9

  服务引导农药企业

  农药生产划归农业部门主管,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农药生产与农业生产的密切结合。农药生产不归农业部门管理,农业生产中需要的农药信息不能及时传递给企业,不能帮助企业搞研发,这样企业盲目生产,同质化登记,产品与农业生产需要脱节就很普遍。而农业生产急需的地下害虫、仓储、土壤消毒、烟剂、果品套袋和生物农药等,又十分缺乏新农药品种。以后,农业部门要利用实施新《条例》的有利条件,积极为企业服务,在政策许可情况下,主要体现的是减少审批程序,减少办理证件的相关费用,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效率,鼓励创新,组织研发,加快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正确引导企业大力研发推广低毒低残留高效环境友好型农药,满足农业生产对农药的需要,促进做大做强。

  10

  宣传贯彻新《条例》

  开办生产企业负责人、农药登记人员、农药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班,撰写解读、宣传稿件,编写挂图、标语等,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手机等媒体广泛宣传。特别是要把新《条例》严格的法律责任宣传好。

  通过大力宣传,不仅帮助农药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学习理解,而且加大在社会上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使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正规经营,使用者科学合理使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管理,给人民和社会一个绿色的农药、绿色的农产品、绿色的农业。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副会长杨理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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