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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停车场不得收取未明示费用 即日起须执行新规
文章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06 08:38    点击量:346    

  市发改委发文规范本市停车场收费牌 即日起须执行新规

  停车场不得收取未明示费用

停车场收费牌正面参考式样

停车场收费牌反面参考式样

  收费时段、收费标准、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价格举报电话……即日起,全市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标明停车收费相关内容。昨天,市发改委下发《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个停车场规范收费的标示方式,且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

  须标明“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费”

  5月1日起,本市实施新的停车收费政策,停车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其中,本市占道停车场白天停车收费均以15分钟作为一个计时单位,夜间停车收费以2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除占道停车外,北京其他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从5月1日开始,同样要求“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

  新政实施的第一个月,北京青年报记者曾对本市主要商圈停车场多次进行调查,发现多处停车收费牌未按新政进行修改调整,或未按明码标价收费。其中簋街乱收费行为尤为严重,不仅未按明码标价收费,且未执行收费新政。

  在新政实施的“过渡期”,市价监局也曾发布过统计数据,新政执行两周,价格举报咨询有明显增长,举报量达1222件,咨询量达3000多件,主要问题集中为明码标价未执行、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仍收费、夜间时段没调整。

  针对这些收费乱象,此次市发改委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停车场必须在停车牌或信息屏上标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且执行这一收费政策。

  停车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通知》,本市机动车停车场都必须在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除了要求显著标示之外,对于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市发改委也做了具体要求。

  各停车场标示的内容,必须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车位总数等信息。其中,收费标准项目必须包括,小型车:x元/xx分钟、大型车:x元/xx分钟和计价单位、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

  此前,北青报调查发现,不少停车场虽然已经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但并未按照收费牌上显示的价格进行收费,存在“一口要价”“随意要价”的现象,如簋街此前就曾存在长期一口要价30元至50元不等的现象。

  按照《通知》要求,各停车场必须按照停车牌标示的价格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且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需要及时调整。

  即日起停车场须执行新规

  停车场经营者,若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辖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此次的《通知》中,还提供了停车场收费牌正反面的参考式样,要求经营者参照此样式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各停车场从即日起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明码标价。

  此外,市发改委还强调,以往有关停车场标价的规定,若与此次《通知》不一致的,也必须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782号)、市发改委《关于本市修改非居住区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的通知》(京发改〔2011〕203号),同时废止。

  (记者 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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