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烈属可享受医疗、住房等方面优抚政策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03 11:59 点击量:271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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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在吉林省通化市杨靖宇革命烈士陵园,来自通化市职业教育中心、通化市第11中学等校的500多名师生,手捧鲜花伫立在英雄纪念碑前,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共同缅怀先烈,追思东北抗联浴血奋战的英勇事迹,告慰他们的在天之灵。
丰碑长在,英魂永存。正是无数革命先烈的无私奉献,才有了我们今天的和平环境,才有了祖国的繁荣昌盛。清明节是中华民族传统祭扫节日,也是缅怀烈士、弘扬烈士精神、传承革命传统的时间。开展祭扫烈士活动,对于培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民政部门为烈属祭扫提供了相应保障,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提供了必要服务。
我国对革命烈士的家属有何优抚政策?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褒恤优待烈属,给予烈属相应的物质照顾与精神抚慰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的职责所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不断完善调整政策,提高烈属的优待抚恤水平。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依法弘扬烈士精神、褒恤烈士遗属。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依据现行法规政策,烈士虽然牺牲情形不同,但烈士身份一致。因此,烈属所享受优待政策待遇也是全国统一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生活待遇。烈士褒扬金,烈属享受烈士褒扬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一次性抚恤金,烈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军人生前月工资,军人立功受奖的,可按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在2016年优抚对象提标时,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农村,实现了城乡统一,标准为21030元/年;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烈士老年子女(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在2016年优抚对象提标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4080元/年。
医疗待遇。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烈属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由民政部门帮助或代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体系,享受民政部门优抚医疗补助、优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优先优惠减免待遇等。
住房待遇。按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规定,包括烈属在内的优抚对象享受住房社会优待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等社会住房保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在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等优抚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相应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以及自建房时,减免各项具体费用等。
其他优待。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记者 潘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