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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负债”频现,“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02 06:34    点击量:228    

  新华网北京3月1日新媒体专电 题:离婚“被负债”频现,“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赵刚 高一伟

  有这么一群人,和配偶离婚后,莫名其妙背上数万、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债务。这笔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又因赌博、非法集资、高利贷等产生,且另一方并不知情。由于举证困难,不知情配偶一方为此背上沉重负担。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这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发布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有人“离完婚莫名背上10万债务,有家难归”

  安徽的董女士2012年和前夫协议离婚,却在3年后收到法院的传票。“2015年,前夫借来用于公司发展的10万元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董女士说,“我完全不知情,后来知道这笔钱要很高的利息,但是前夫的公司离婚后倒闭了,人也联系不上了,我没法举证,这笔债务就落到了我的头上。”

  因为没有收入,董女士没钱起诉,还不了钱还成了法院的“老赖”。“我的银行卡被冻住,房子也被封了,甚至连高铁都坐不了。”她说,“离完婚莫名背上10万债务,我有家难归,只能和女儿在外漂泊。”

  广西的韦女士也有类似的遭遇。2009年,发现丈夫染上赌博恶习后,韦女士当即决定离婚。2010年,因为“考虑到孩子”,加上丈夫跪地发誓“再也不赌了”,韦女士又复了婚。可没想到过了两年,她又接到了讨债的电话。

  2013年,当讨债人再次找上门要36万元赌债,东拼西凑帮丈夫还了钱后,她坚决又离了婚。“离婚协议写的是因为赌博,可没想到,离婚后一个月,前夫联系不上了,却等来了法院的传票。”

  因为没法举证前夫的借款是用于赌博,2014年3月,法院判决韦女士和前夫共同承担这笔债务。“我至今都不知他到底欠了多少,不知道准确的金额。”韦女士说,前夫联系不上,法院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她的一辆小轿车被拍卖了,每个月还要从工资里扣1200元,甚至今年6月孩子中考完了,还要强制拍卖她现在的住房。

  韦女士说,现在她和儿子每个月生活费1000多元,孩子因为这个事情变得不爱说话,成绩一落千丈。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适用法律饱受争议

  记者了解到,离完婚“被负债”的情况并不少见。夫妻一方中的大量非举债方不知情、无合意,甚至很多债权人和举债方刻意隐瞒非举债方。鉴于离婚后夫妻一方无辜背债的案件不断增多,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称“24条”)饱受质疑,呼吁修改、暂停、废止的声音不绝于耳。

  公益团体“24条公益群”1月发布的实名调查统计显示,在非举债的夫或妻一方对债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在逐年递增,截至2016年12月中旬,该项数据已高达1.2万余起。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此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是应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恒瑜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此情况下,保护债权人是主流观点,‘24条’的存在也是必要的。”曹恒瑜说。

  长期关注韦女士案件的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启腾介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大量案件是因为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债务非法或虚构导致不知情配偶一方被判连带债务。“以韦女士为例,只要能够举证其前夫所欠为赌博债务,她就能放下这些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债务,开始新的生活。”唐启腾说。

  最高法出台补充规定,债务举证标准尚待细化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相关适用法律发布补充规定。根据补充规定,“24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翰林告诉记者,虚假、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一直都是基本的法律规定,此次最高法发声其实是要求法院并非仅从形式上,浅显地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此举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更加深入,人民法院更加公正地解决争议,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胡骞认为,此次“补充规定”是针对当前夫妻债务问题中“被负债”现象的最新回应,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的结果。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非法债务的产生,是法律适应夫妻债务关系变化的体现。

  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宋丞致等业内人士介绍,在个案中,该类案件审理还是看各方提供的证据,主要难点在于不知情配偶一方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的违法性。

  胡骞建议,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不能简单地根据表面证据或单个证据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梁翰林表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何举证证明“虚假”、如何证明债务为“赌债”或“毒债”等,目前在法律实务操作层面并不容易。审判法官以何对债务的性质产生合理怀疑,以何作为认定债务系恶债的标准,都是尚未明确的。“更具实际操作性的规定来明确这些标准,应成为接下来的立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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