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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纯绿色”“无污染”等词汇 查处舌尖上的欺诈
文章来源: 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20 08:44    点击量:226    

  原标题:查处舌尖上的欺诈

  在购物时,往往带有“纯绿色”“鲜榨”“无污染”等字样的食品很容易得到消费者的青睐。殊不知,这种营销方式今后将会被定性为食品安全欺诈。

  为加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安全欺诈具体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包含生产经营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等。

  国家食药监总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是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落地准备,这将有助于肃清食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中的一些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食品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之外,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处罚将具体到企业法人或责任人。在征求意见稿中,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也被列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目前,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平台传播食品安全虚假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篡改面包、凉菜等食品保质期、标注虚假日期的行为也时有发生。针对这类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除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之外,责任人还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此外,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酿造”“纯粮”“鲜榨”“现榨”等字样同样属于标签欺诈行为。

  夸大宣传用语也被纳入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范围之内。根据征求意见稿,以网络、电视、广播等方式宣传食品,如有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等情形的,均属于食品宣传欺诈。

  针对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虚假宣传,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实行双罚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同时,还将会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再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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