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深化简政放权新出“十八条意见” 探索“不再审批” 强化有效监管
文章来源: 新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03 08:58 点击量:275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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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18条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创新,传递出强烈信号——以更彻底的放权、更严格的监管、更精准的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意见指出,以建立“互联网+政务服务”为目标和方向,逐步建立起以权责清单为核心的阳光高效审批体制、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的简约便捷公共服务模式、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综合有效监管执法体系,建设简约、便民、阳光、高效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
省级部门探索6个“不再”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的是真正确立企业和公民的投资主体地位。
江苏率先探索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不再收费”“不再审图”等6个“不再”——
除需转报(申报)国家批准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环保、重要资源布局管控等必须由省级审批的事项,能取消的审批和涉审中介服务事项均要取消,不能取消的下放至设区市和县(市、区),逐步实现省级部门对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
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与主管部门脱钩、转企改制。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逐步实现省级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不再收费”。
今年底前公布全省涉企培训考证项目清单,清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个人就业创业、企业资格资质挂钩。向设区市下放涉企资格、资质、上岗类培训考试项目,逐步实现省级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涉企培训考试“不再收费”。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图事项一律取消,逐步实现省级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图”,从承担具体审图业务过渡到加强对具有设计资质、审图资质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各地要逐步放开审图市场,积极推广“多图联审”、“联合审图”、网上“电子审图”、“电子踏勘”等新举措。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检测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设定的、扁平化管理更有效的事项下放至设区市。将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环保、确需省级保留的强制性检验检测事项列出清单,符合规定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逐步实现省级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对企业不再收取强制性检验检测费用。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各类保证金,逐步减少省级部门直接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市场竞争领域逐步减少省级财政对企业核拨引导性资金,加大公共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
意见还要求,继续削减工商登记审批事项,力争今年底前实现新设企业3个工作日内办好工商营业执照;推广运用电子证照,实现审批“免带证照”或“少带证照”;探索“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减少各种不必要后置许可。
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7个设区市、1个国家级新区和部分开发区(高新区)入围第二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意见指出,尽快将市场准入、建设投资和权证办理等领域相关许可事项集中至行政审批局。做好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的无缝对接,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和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网上平台和行政审批局设立后,为“并联审批”“区域评估”等新模式应用提供了契机,意见给出明确的“时间表”——
今年底前出台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多图联审”“多评合一”意见,力争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图、4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
明年6月底前,建立省级部门除涉密事项外的数据端口共享目录,并向各设区市、县(市、区)集中审批窗口提供数据端口、开放专网数据库,实现“一次采集、互认共享”。
意见指出,在开发区、高新区、乡镇(街道)要实行投资建设项目“全程代办”制度,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审批事项,推行即时即办,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
更彻底“放”需要更有效“管”
更彻底的放权要求更严格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事项的监管。
意见指出,健全以权责清单为边界、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抓手、以综合行政执法为支撑、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制度链为保障的监管体系,建立事中事后监管“零容忍”机制——
依据权责清单追责。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批、监管、执法、服务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评价、可追责。
加强信用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有效衔接,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明年底前建成覆盖全省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今年底前各级政府部门全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随机抽查事项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
综合行政执法。由基层监管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省政府部门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合理确定设区市和市辖区执法职责分工,在设区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有条件的区域在县以下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