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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副市长:房地产商都是小人 没权之后他们躲着走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16 10:18    点击量:371    

  当时风光,如今悲凉

  2016年5月18日,位于海口市白龙路的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琼海市原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允彦受贿案。公诉人宣读了8000余字的起诉书,揭示了朱允彦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贿款共计415万元及一辆轿车的犯罪事实。旁听群众及朱允彦的亲朋好友无不感到震惊。

  十年受贿曲线图

  今年59岁的朱允彦,出生在海南文昌,于2003年3月至2011年2月任琼海市副市长,2011年2月至案发前任琼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日被逮捕。

  翻开朱允彦的履历不难发现,他是从基层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的。凭着自己的苦干实干获得了组织上的器重,2003年3月,朱允彦被任命为琼海市副市长,主管全市工程承建、房地产项目规划报建等工作。

  手中有了权,朱允彦自然成了个体商人、房地产老板们追逐的目标。2003年,个体工程队老板莫海涛承建了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竣工后一直没有拨付工程款。为了让项目业主单位琼海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海市城投公司)尽快拨付工程款,莫海涛找到了主管城建的朱允彦,恳求其帮忙,并说事成之后一定会表示感谢。

  送走莫海涛,朱允彦拨通了琼海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赵铁林的电话,让他尽快给莫海涛拨付工程款。电话打完没几天,工程款就到账了。为兑现之前的承诺,莫海涛交代副手陈某送给朱允彦20万元。这是朱允彦在副市长任上的第一次受贿。

  只做了一次顺水人情,就拿到20万元感谢费。手中权力的超高含金量,让朱允彦感到几分不安、几分惧怕。思来想去,他暗下决心:自己刚45岁,正是干事业的时候,可别贪图钱财自毁前程。案卷资料显示:2003年5月之后的四年间,朱允彦确实做到了克己奉公,将分管的工作干得十分出色。

  时间进入2007年,朱允彦觉得是时候该攒点养老钱了。贪念一起便如脱缰野马,让他将党纪国法抛诸脑后。2007年7月,他一次受贿两万元;2008年,他三次受贿共计45万元;2009年,他五次受贿共计229万元;2010年,他受贿110万元以及一辆价值14万余元的轿车;2012年,他受贿8万元;2013年,他受贿1万元。

  也许有人会问:2011年以后,朱允彦受贿的数额及次数明显少了,是反腐大势使他有所收敛,还是他感到所收钱财足够安享晚年?其实都不是,2011年2月他升任琼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手中没了实权,用他自己的话说,“房地产商都是势利小人,你有权时他们整天围着你转,千方百计‘孝敬’你,一旦你没有权,他们看见你都躲着走。”

  “聚宝盆”出事了

  在朱允彦多达14起受贿行为中,累计收受贿款最多的是150万元。那是2009年6月,琼海廉租住房二期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项目业主单位为琼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称琼海市房管局)。琼海市长坡镇工程承包人杨昌武闻讯后,托人找到分管该项目的朱允彦,开门见山地提出想承揽该项目,并一再表示:“请领导放一百个心,我要能拿到这个项目,您就是我的大恩人,我懂得如何做人。”朱允彦答应帮忙。

  随后,朱允彦向琼海市房管局原局长陈某表示,可以让杨昌武承建琼海廉租住房项目。最终,杨昌武挂靠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此项工程。2010年春节前,杨昌武约朱允彦在琼海金隆酒店停车场见面,送给朱允彦20万元。

  2010年,琼海市嘉积城区财政供养中低收入人员住房和公共租赁住宅小区一期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杨昌武再次找到朱允彦,要求承建这个项目。“这个项目和此前廉租房项目都是民生工程,你切记要保质按时完工,千万不能出问题。看在你懂得做人的份上,我会安排的。”随后,朱允彦助推杨昌武挂靠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该工程。

  杨昌武拿到的这两项工程,很快变成了朱允彦的聚宝盆。2009年春节前至2013年中秋节,杨昌武在琼海市嘉积镇海鲜店、金隆酒店停车场、银海度假酒店烧烤园、实验小学附近、长坡镇杨昌武家门口等地点分十次送给朱允彦共计150万元。其中,每年春节前均送20万元,五次共计100万元;每年中秋节前均送10万元,五次共计50万元。

  在朱允彦屡次收受杨昌武贿款的同时,建设中的廉租房工期延期、工程质量差等问题,已经引发群众不满,“廉租房本是政府为民办的好事,可质量这么差,迟迟交不了工,背后肯定有猫腻。”他们纷纷找开发商讨公道。杨昌武觉得自己背靠朱副市长这棵大树,谁也闹不起什么事来。没想到,群众的呼声很快引起有关部门关注。纪检部门收到线索后,立即对朱允彦展开调查。

  朱允彦做梦也不曾想到,一直对自己感恩戴德的杨昌武会把事情搞砸。

  “余权”也能换钱

  多年的官场生涯,无数次的权钱游戏,使朱允彦深信不疑一个道理:只要能为别人办事,日后定会得到回报。对此,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说得更直白:我们如此“进贡”朱副市长,朱副市长回报的是权力。这种赤裸裸的交易,因为各有所图而各得其所。

  办案人员侦查证实:朱允彦利用副市长职权,收受贿赂单笔最多的是海南弘庄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程春送的100万元。2010年4月,海南弘庄投资有限公司在琼海嘉积镇万泉河北路开发建设万泉弘庄房地产项目。同年6月,朱允彦在协调相关在建项目时,庄程春向朱允彦提出帮忙提高万泉弘庄项目容积率,朱允彦答应了。庄程春心中大喜,他明白若是提高了容积率,多赚的钱何止千万。为趁热打铁,几天后,庄程春驱车直抵琼海市善集路骑士酒店停车场。车尚未停稳,便拨通了朱允彦的电话:“朱副市长,我在骑士酒店停车场等你有事。”

  朱允彦随即来到酒店,上了庄程春的车。“朱副市长,万泉弘庄增加容积率的事,还靠您鼎力相助。大恩不言谢,我给您带点东西略表寸心。”看着庄程春递过来的袋子,朱允彦满心欢喜地说:“盛情难却,下不为例哦。”朱允彦回到自己车上,查看袋子里的东西——整整100万元现金。

  送出去100万元,庄程春交托的事情却没能办成。不过,通过这100万与朱允彦建立起的关系已经牢不可破。2011年初,庄程春向琼海市规划建设局申报万泉弘庄项目设计修改方案。1月14日,朱允彦主持市长办公会,通过了该方案,将该项目A栋楼建筑调整至9至17层,并往后多退道路红线5米。

  2010年1月上旬,琼海笑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泮水乡工业区内99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公司负责人周世燕为将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多次找朱允彦帮忙,恳请他协调琼海市规划建设局出具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批复文件,一再表示事成之后必有重谢。朱允彦看周世燕挺有诚意,便答应帮忙。

  在朱允彦的大力推动下,2010年6月,琼海市规划建设局出具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批复文件,将那块工业用地变性为城镇住宅用地。为兑现承诺,6月下旬的一天,周世燕将其购买的一辆东风日产逍客越野车(鉴定价值14万余元)送给朱允彦。案发后,朱允彦的妻子将这辆车退还了周世燕,后被检察机关追缴。

  此外,朱允彦还先后收受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某50万元,收受琼海博鳌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30万元,收受曾某等8人共计65万元。

  朱允彦升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后,手中没了实权,过去追逐他的一些开发商都对其敬而远之,唯独工程承建人王其卿念念不忘朱允彦帮其承揽工程的恩德。2013年春节前,王其卿去看望朱允彦并送上1万元礼金。收下这最后的1万元,朱允彦不无感慨地说:“这么多年,他们看中的并非我这个人,而是我手中的权。像王老板这样的人实在少之又少啊!”

  案发后,办案人员问王其卿:你的工程早已完工,为何还给朱允彦送钱?王其卿回答:“朱允彦虽然没权了,但日后我在工程上遇到什么难事找他帮忙,他说话比我跑十次都管用。做人要留后路,他没了实权,还有余权。”

  迟到的忏悔

  5月18日上午8点半,两名法警将朱允彦带上被告席,庭审开始。

  公诉人历数朱允彦受贿犯罪事实如下:2003年至2014年,朱允彦在担任琼海市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建、房地产项目规划报建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杨昌武、海南弘庄投资有限公司、琼海博鳌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4名个人及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15万元,以及价值14万余元的轿车一辆。

  朱允彦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均予承认,但对部分涉案钱款的性质进行了辩解。他辩称,有些人是在春节、中秋节前后送给他一些钱款,但这只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有些他负责的工程项目,即使对方不送钱财,他也会那样完成工作,并不是主动为对方谋取利益。

  对此,公诉人给予了反驳:刑法设立受贿罪的初衷就是为确保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作为副市长的朱允彦,在工程承建、房地产开发等重大事项上手握大权,受贿人正是看中他手中的权力才会去行贿。“为民办事没错,但是收钱就是一种权钱交易。正常的人情往来会一下送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吗?送钱的都是从事房地产建设开发的老板,他们给公职人员送礼为的就是得到关照,这不是行贿又是什么?”

  进入法庭辩论环节,朱允彦是否有自首情节成为争论的焦点。朱允彦的辩护律师提出:“侦查部门当时只掌握了一小部分线索,朱允彦接受讯问后交代了多达百分之九十的案情,可以认定为自首。以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过类似情形被认定为自首的案例。”

  公诉人认为,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可知,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就本案而言,有关部门掌握了朱允彦受贿的事实,并且已经做了讯问工作,朱允彦才说出实情,只能以坦白从宽论。

  庭审结束时,朱允彦说:“我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所做的一切对公职人员的清廉性造成了污染。在此,我知罪、认罪、悔罪,接受法院对我的判决。但是我参加工作三十余年来,也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做了很多工作,希望国家能给我一个悔罪的机会,我将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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