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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重大灾害事故3小时内发信息 无故拒采将追责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03 10:29    点击量:306    

  本报贵阳5月2日电  (记者郝迎灿)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市(州)、县(市、区)几级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等的新闻发布工作予以明确。办法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首次信息发布,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并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办法要求,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任命能够参与决策的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并通过正式组织程序任免。包括省政府需设立2名新闻发言人,负责省政府日常重要信息的发布。

  办法列举了5类行政机关应主动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信息,分别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应当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开展新闻发布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对新闻发布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和保障,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信息。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新闻记者在采访申请过程中要出示合法有效证件;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媒体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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