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意见 领导干部禁止违规安排亲人任职企业高管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23 16:31 点击量:364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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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广东省纪委通报表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广东省委、省政府22日批准同意《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
《意见》尽可能全面地列出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互相交往中各自的禁止行为。《意见》明确,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禁止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禁止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公有制企业参照《意见》执行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意见》执行。
《意见》所称的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和“清”。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清”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对政商关系中违纪违法“零容忍”
《意见》明确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的禁止行为,如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等财物;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等(见图表)。
《意见》明确,各级各类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交往中,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下列行为: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等(见图表)。
《意见》表示,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对违反《意见》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批准可参加企业符合规定活动
《意见》透露,将建立守廉激励和失廉惩戒机制。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对于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予以表彰、鼓励、扶持;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对不廉洁企业或者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或者给予政治安排。
《意见》同时规定,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为避免“谈商色变”,《意见》还表示,推行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深入企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健全完善重点企业挂钩帮扶机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应邀参加企业符合规定的各类活动,可以按照有关差旅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用餐或者由企业按照当地公务接待标准提供工作餐。
《意见》还强调,要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尊重广东历史和省情,落实“三个区分”;细化容错纠错办法,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
《意见》规定的禁止行为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
(一)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等财物;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二)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四)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六)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
(七)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
(一)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赠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三)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四)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五)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记者 罗仕 张林 通讯员 粤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