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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与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入党不矛盾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14 20:51    点击量:373    

     人民网北京4月14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解读工作,推动“两部党内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请中央纪委法规室陆续解答网友关注的问题。

网友提问:一方面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另一方面又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入党,二者是否存在矛盾?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一)项将“经商办企业”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这里规定的从事营利活动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第(一)项“经商办企业”为例,“有关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规定,这些规定禁止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这些机关、团体中的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边做“官”、边经商,难免公私不分,以权谋私,至少会使广大群众、其他没有“官”商背景的“经济人士”产生“合理怀疑”。因此,第八十八条规定与在非公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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