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9 10:2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
教学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发挥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教育部启动了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经过省级遴选推荐、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环节,确定了60个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名单详见附件)。为进一步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各示范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念,大力发展素质教育。要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准确把握各学科课程的核心理念和育人目标,实现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有机衔接。积极学习借鉴优秀教学成果,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全面提升区域整体教育质量。
二、注重工作实效
各示范区要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要在成果持有者和项目专家团队指导下,完善三年推广应用计划,细化年度方案和分项成果推广应用方案,明确相关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要充分调研、分析当地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教学成果对当地教育教学的指导、改进作用,注重成果推广应用的本土化落地,逐渐增加推广成果数量,逐步扩大推广范围。要积极探索、总结和提炼推广应用工作可行路径和有效措施,发挥好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域推广应用方案,加强对本省(区、市)示范区的指导和支持。各示范区要健全保障机制,加强对推广应用工作的经费保障和条件支持,对参与推广应用工作的学校和教师要有政策倾斜和激励措施,激发大家的积极性。各地教科研部门要深度参与,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专业指导。
四、其他有关事项
示范区建设周期为3年(2020年12月—2023年12月),各示范区须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部提交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我部将成立指导专家组,对各示范区进行过程指导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示范区进行意见反馈与动态调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激励。
联系人及电话:王坤010-66096503
电子邮箱:jzc@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