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责任书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04 15:16 点击量:236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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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国学生近视问题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新时代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经国务院授权,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责任书》。截至9月3日,已全部完成。
责任书明确了教育部为省级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指导、宣传推动、遴选认定试点地区、协调专家支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科学研究等职责任务。教育部指导省级人民政府研制省级贯彻落实《实施方案》行动方案,通过编发简报、加大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各地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典型经验做法,支持各地遴选和建设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试点县(市、区)和改革试验区,协调专家支持和指导地方开展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积极引导高校特别是医学院校开设眼视光、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等相关专业,扩大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支持相关高校积极开展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和视力健康管理研究。
责任书明确了国家卫生健康委为省级人民政府提供专业指导、加强机构建设、强化人才培养、制定并组织实施标准、宣传推广视力健康知识等职责任务。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省级人民政府科学核定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开展视力筛查及危险因素监测与健康干预,落实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建立完善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规范眼科医疗服务,为近视筛查和诊治提供规范指南和大纲。加强眼科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眼科建设,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科学研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近视防治中的作用。指导各地加强眼科医师等培训,加强视光师等培养,组建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和视力健康专家队伍。推动组织编制视力保护相关国家标准。充分发挥眼科、视光学等领域专家作用,推广视力健康科普知识。
责任书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责任书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加强组织领导、出台省级方案、设置专项资金、加强机构建设、逐级签订责任书、强化示范引领、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配备设施设备、建立电子档案、加强健康教育、强化户外体育锻炼、加强近视防治监管、倡导家庭和学校控制电子产品使用、加强评议考核、切实降低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等职责任务。
责任书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省级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于2019年出台本省份贯彻落实《实施方案》行动方案,明确省级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专门机构。省级财政专门设立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专项资金。将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本省级行政区域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建设,强化人员和设备配备。遴选建设省级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示范学校或特色学校。
责任书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改善教学设施和条件,配备符合标准的可调节课桌椅和坐姿矫正器,为学生提供符合用眼卫生要求的学习环境,严格按照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落实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等采光和照明要求,使用利于视力健康的照明设备,学校教室照明卫生标准达标率100%。加快消除“大班额”现象。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近视防控基础设施和设备,方便日常开展近视监测、筛查等工作。建立并及时更新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
责任书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利用媒体和宣传平台,开展近视防控科普教育,引导家长、家庭和全社会重视近视防控,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用眼行为和习惯。切实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减轻过重学业负担,保障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时间,确保中小学生在校时每天1小时以上体育活动时间。严格落实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和课时。有序组织和督促学生在课间到室外活动或远眺,防止学生持续疲劳用眼。全面实施学生体育家庭作业制度,督促检查学生完成情况。引导家长陪伴孩子时减少电子产品使用,主动控制孩子特别是学龄前儿童使用电子产品。
责任书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加大近视防治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劣质产品和服务,公布本地区合规合格近视防治单位、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
责任书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总体近视率和体质健康状况纳入省级行政区域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将视力健康纳入素质教育,将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课业负担等纳入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
责任书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从2019年起到2023年,在本省份2018年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的基础上,力争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每年下降0.5%以上,近视率高于全国总体平均水平的省份每年下降1%以上。
责任书一式三份,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