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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普通话基本普及县域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02 11:56    点击量:265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普通话基本普及县域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保“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目标的实现,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决定开展普通话基本普及县域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服务大局

  “十三五”期间,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普及,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确定的首要目标。实现“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目标,主要在于普通话普及率的提升。我国的普通话平均普及率虽已超过70%,但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县域发展基础差异非常大。据统计,目前我国多数大城市的普通话普及率超过90%,但很多农村地区只有40%左右,有些民族地区则更低。而我国绝大部分县域内农村占有广阔空间,开展普通话基本普及县域验收工作,既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也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求。

  二、摸清底数,统筹规划

  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教育)部门应立刻行动起来,通过多种渠道,在原有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目前的普通话普及情况。各地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并按照《普通话普及情况调查表》(附件1)的格式,将有关数据报国家语委备案。各地要在此基础上,依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实施方案》(教语用〔2017〕2号)的总体目标和区域目标要求,根据本地区普及攻坚重点任务的完成时间,制定验收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三、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验收工作可以按照从易到难的顺序开展,合格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分步进行。各地要根据国家总体目标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验收工作实施办法,并参照《普通话基本普及县域验收指标》(附件2)制定验收标准细则。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教育)部门要督促或会同市级语言文字工作(教育)部门一起开展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四、以验促建,稳步推进

  验收工作重点是考察县域普通话的普及情况,同时对县级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制度建设、环境建设及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考察。验收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用易于操作的方式实施,可以与各地三类城市评估、督导评估检查、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等工作结合进行。各地应通过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基层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体制。

  五、加强领导,保证实施

  验收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政府语言文字工作管理目标,获得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县域普通话基本普及验收工作的规划,做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验收工作。国家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将结合普及攻坚和县域验收工作,从2017年起,率先从普及率低于70%的县域开展督导。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将采取适当方式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公布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进展不利的地方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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