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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15 08:20    点击量:296    

国卫基层发〔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在总结2019年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决定全面开展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社区医院建设是新时期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有力抓手。当前,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供给总体不足,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相对薄弱,有必要通过社区医院建设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社区医院建设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健全科室设置,强化运行管理,拓展服务范围,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和获得感。
  (二)坚持问题和目标双导向。社区医院建设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短板和本次疫情防控暴露出的薄弱环节,以提供公平可及和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三)坚持防治结合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成社区医院后,仍然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防治结合的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质不变,已有的财政补偿水平和优惠政策不降低。
  三、主要建设任务
  (一)对照标准,加强资源配备和信息化建设。严格按照《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函〔2019〕518号)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国卫规划函〔2019〕8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屋、设备、床位、人员等资源配备,加强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提档升级,重点健全临床、公共卫生、医技等科室设置,并注重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综合管理。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医院规范设置发热门诊。
  (二)突出重点,狠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一是提高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鼓励结合群众需求建设特色科室,有条件的可设立心理咨询门诊。二是加强住院病房建设,合理设置床位,主要以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为主,鼓励有条件的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床位,并结合实际开设家庭病床。三是提高中医药服务和医疗康复能力,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广泛推广和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群众提供中医特色服务。四是加强医疗质量建设,严格落实《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国卫办医函〔2019〕51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机构内部管理,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三)防治结合,强化传染病防控能力。一是强化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能力。结合传染病的流行特点,常态化开展医务人员传染病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社区医院在健康体检和日常诊疗过程中早发现传染病的能力。规范社区医院预检分诊流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提升法定传染病早报告能力。二是强化重点人员健康管理。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配合做好新冠肺炎康复出院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日常健康管理和健康监测、心理支持等服务。同时,进一步完善防护设施,强化社区医院自我防护能力。三是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做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做好居民的健康教育,切实提升对辖区居民的健康管理水平。 
  四、工作步骤
  (一)完善工作方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摸底,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服务能力等信息,并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合理规划社区医院建设数量和任务目标,时间服从质量,不追求数量。社区医院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条件具备的乡镇卫生院也可开展建设工作。各省份应当及时将本省社区医院建设工作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备案,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社区医院建设的年度总结、当年建成的社区医院名单报送基层司。
  (二)严格组织评估。社区医院原则上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评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授权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评估。通过评估的社区医院应当两年内未发生经鉴定定性为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未出现套取或骗取医保资金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无对外出租或承包内部科室等情况。
  (三)社区医院命名及执业许可证加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评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将社区医院加注为第二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机构的第一名称保持不变。
  (四)完善保障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对照社区医院基本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建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长效机制;同时,积极协调人力资源、财政、医保等部门,进一步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强化要素保障,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完善绩效工资政策、落实财政补助经费、推动医保政策向社区医院倾斜和评优评先等方面争取支持,为社区医院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区医院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社区医院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过程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加强培训交流,有序推进工作。加强对社区医院的工作指导,明确建设工作的时间表、任务图,强化责任落实。对已建成的社区医院,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属地管理意识,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三)注重协同配合。各地要将社区医院建设与“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有机衔接,社区医院原则上应当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统筹推进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鼓励社区医院与城市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开设联合病房,有条件的社区医院可牵头组建医联体,进一步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四)开展监测评价。各地要建立健全社区医院建设评价体系,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采集社区医院相关监测数据,充分运用大数据等多种手段,及时汇总、分析社区医院运行情况,对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要高度重视患者参与,通过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了解患者的就医感受,有针对性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患者满意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7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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