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捐赠人不得通过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定向捐赠其利害关系人
文章来源:新华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4 21:40 点击量:501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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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记者孙少龙)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14日发布工作指引,要求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受赠物资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精准发放。不允许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指引要求,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并由其管理募得款物。开展募捐活动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指引强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合理分配使用捐赠款物。除定向捐赠外,重点支持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
同时,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加快工作节奏,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按照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的要求,与疫情防控定点诊疗医院等接收单位有效对接,做到“快进快出、物走账清”,第一时间将捐赠款物送到疫情防控工作一线,防止捐赠款物积压。
指引明确,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收的定向捐赠物资,应按捐赠人意愿委托送达或由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对于可以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的非定向捐赠物资,由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协调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或指定地点。
同时,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做好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特别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民政部门备案。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