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江:坚定"一国两制"伟大事业信心 继续推进基本法全面贯彻落实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28 10:12 点击量:325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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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坚定“一国两制”伟大事业信心 继续推进基本法全面贯彻落实
——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张德江
(2017年5月27日)
同志们,朋友们:
20年前,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实施。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实现祖国统一,从而彪炳中华民族史册的一件大事。从那时起,香港进入了历史发展的新纪元,香港同胞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共享做中国人的尊严和荣耀,共创香港的光明未来。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回顾“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总结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的宝贵经验,进一步坚定推进“一国两制”伟大事业的信心,继续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面贯彻落实,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刚才,梁爱诗女士、宋哲同志、梁振英先生、马兴瑞同志、谭耀宗先生、韩大元教授结合各自的工作与经历,从不同角度,作了很好的发言。下面,我谈几点认识和意见。
一、深刻铭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和实施的不凡历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是伟大时代的非凡创造。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起始,我国开启了实行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面对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三大任务,邓小平同志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以共产党人的宏伟气魄和非凡胆识,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并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开辟了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崭新道路。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这部宪制性法律把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确定下来,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下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规定了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以及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等。当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这个基本法很重要。世界历史上还没有这样一个法,这是一个新事物”“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科学地解决了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与个别地区实行资本主义、中央拥有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获得高度自治的授权等一系列复杂问题。邓小平同志高度评价它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创造性杰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充分凝聚了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工作。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来自内地和香港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其中香港同胞占了很大的比例。为更广泛地征集民意,在香港还成立了包括社会各界代表及有关外籍人士在内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被誉为“香港有史以来最具规模和代表性的咨询组织”。同时,起草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全文公布基本法草案,面向香港和全国各地广泛征询意见,仅从香港方面就收到近八万份意见和建议。为切实凝聚共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对载入基本法草案的所有条文、附件和相关文件,都采取全体委员以无记名的方式逐条逐件进行表决,需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才能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条文中几乎每一处文字和标点符号都是经过反复讨论才最后敲定,以至整部法律起草时间长达四年零八个月。正是在这样全面、细致、深入的民主协商过程中,各方面的利益得以兼顾,各方面的共识得以凝聚。形象地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是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群体的最大公约数,也是内地与香港的最大公约数。这个最大公约数来之不易,值得我们倍加珍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历了实践的充分检验,展现出强大生命力。从国家层面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年来,中央始终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坚定守护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的积极支持者,是香港同胞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先后任命五任行政长官和历届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接受特别行政区任免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备案,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行使外交权,组建驻港部队履行维护防务职责,并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释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权、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决定权等。特别是近些年,中央人民政府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全面阐述了“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及其实践取得的巨大成功,起到了正本清源、激浊扬清的作用;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严格依照基本法,作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循序渐进地推进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发展;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置非法“占中”活动,维护了香港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大局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明确了参选和宣誓就任特别行政区法定职务的法定条件和要求,坚决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维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权威。
从香港层面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保持原有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了经济稳定增长,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运行顺利,特别行政区的管治始终维持良好水准。世界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香港在政治稳定、政府效能、规管品质、社会法治、贪腐控制、公民表达及问责等方面的指标,都远远高于回归前。特别是大家最为关注的法治水平一项,香港在全球的排名从1996年的60多位大幅跃升至2015年的第11位,比不少西方大国排名都要靠前。
从国际层面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维护了香港中外经济交融、中西文化交汇的特色,香港始终保持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并连续多年被有关国际机构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和最具竞争力地区。目前,香港不仅仍是内地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和内地企业最大的境外融资中心,还日益成为人民币国际化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战略平台。到香港设立总部的外国公司持续增加,有更多的外籍人士和海外华人在港定居、工作。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香港的对外交往进一步扩大,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对于“一国两制”在香港取得的成功,国际社会给予了普遍认可和高度评价。
总而言之,香港回归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已经充分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符合国家和香港实际情况的一部好法律,是能够为“一国两制”伟大事业提供根本保障的一部好法律,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一部好法律。
二、认真总结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践经验
“一国两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这就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践也必然是一个探索完善的过程。20年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不断应对和处理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过程中,取得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践的许多规律性认识与有益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并继续坚持和发扬。在这里,我想重点强调四个方面:
第一,要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事业,必须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这其中包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就是“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是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不仅要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而且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第一句即“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正文第一条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基本法,必须以这一规定为出发点。可以说,牢固树立国家观念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的核心要求,离开了这个基本前提,一切都无从谈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恢复行使包括管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管治权的方式,即规定了一部分权力由中央政权机构直接行使,一部分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行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自治权。维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就是维护国家主权,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来源。还需要指出的是,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而不是分权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高度自治”为名对抗中央的权力。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点,是维护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良好关系的关键。近年来,香港社会有些人鼓吹香港有所谓“固有权力”、“自主权力”,甚至宣扬什么“本土自决”、“香港独立”,其要害是不承认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这一事实,否认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其实质是企图把香港变成一个独立、半独立的政治实体,把香港从国家中分裂出去。对此,我们绝对不能视若无睹。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切实履行基本法关于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性责任,坚决遏制任何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和活动,真正担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责任,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
第二,要坚定维护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基础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港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依法治港首先是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治港。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标志着香港的宪制基础和法律地位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架构、政治运作、社会治理体系的宪制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各项事业的总章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宪制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处于顶端位置,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在理解与适用上都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职权,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所作出的解释具有最终性,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一体遵循。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有关决定,在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约束力。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过五次解释,并对涉及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过四次决定,有效发挥了定分止争、释疑解惑的作用,积极促进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完善。
第三,要始终坚持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立”,也不是“立法主导”或“司法主导”,而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这一特殊的设计,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适应香港作为国际性工商业大都会对于政府效能的实际需要,并保留了香港原有政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是最有利于香港发展的制度安排。在此体制中,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双首长”,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双负责”,是连接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一国”和“两制”的重要枢纽,必然要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的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与此同时,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各个政权机关依照基本法规定的权限共同维护行政主导体制的正常运作。将来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也必须符合行政主导的基本原则。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管治团队,必须由尊重中华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损害香港繁荣稳定的爱国者组成。尤其是处于政治体制核心位置的行政长官,要符合爱国爱港、中央信任、有管治能力、港人拥护的标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法定公职人员是否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否效忠国家和特别行政区,负有监督责任。
第四,要充分发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的制度优势。“一国两制”是香港的最大优势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香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并继续作为单独关税区,自行制定经济和社会政策,还获授权处理与其地位相适应的对外事务。在此框架下,香港既能借助“一国”的强大后盾,又拥有“两制”的特色差异,可以更好地与内地进行互补合作,更便利地参与国际竞争,从而推动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促进两地间的交流合作、实现两地共同发展的法律,是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开创无限未来的法宝。我们在把握香港未来的发展方向时,要彰显“一国两制”巨大的包容性与创造力,充分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提供的制度优势与便利条件,使香港更好地发挥自身所长,服务国家所需,在参与、融入国家进步和民族复兴的伟大进程中创造新的辉煌。那些片面理解“两制”差别,以及出于政治目的夸大和制造“两制”矛盾,妄图使香港与祖国内地、香港同胞与内地人民离心离德、渐行渐远的言行,都是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精神的,我们要明加辨析,坚决反对。
三、深入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贯彻实施
“一国两制”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在“一国两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生动实践20年后的今天,我们要站在新的时代高度,以更深远的历史视野,坚定不移地推动“一国两制”伟大事业继续前进,努力争取更大的辉煌。在这里,我想提几点希望:
第一,面对风险和挑战,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国两制”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依循,在前进的道路上不可避免会遇到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前,香港正处在关键的经济转型期,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逐步显现。这些问题反映出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有其复杂的历史和社会根源,也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矛盾紧密相关。这个阶段既有挑战和风险,又充满机遇和希望。面对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一国两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模糊认识,内外有些势力也借机加劲抹黑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抹黑“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在这种关系香港前途的重大问题上,我们绝不能动摇对“一国两制”的信心,要用辩证的思维,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香港现阶段出现的各种矛盾,坚定对“一国两制”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定不移,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我们要以更加坚定的立场,以强大的法律武器和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去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攻坚克难,砥砺前行,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发展。
第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维护基本法的权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依法治港的法律基石。我们要在香港社会普遍树立起国家意识和法治意识,使广大香港同胞自觉地尊重基本法、遵守基本法、捍卫基本法。我们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教育,坚持正本清源、匡正祛邪,纠正对基本法的“另类”诠释,坚决地同歪曲、挑战甚至违反基本法的言行作斗争,树立基本法不可动摇的权威。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要带头认真学习基本法,严格遵守基本法,大力宣传基本法。要将学习掌握基本法的水平作为特别行政区任用和评价公职人员的重要标准,努力提升管治团队的国家观、大局观和法治观。要格外重视和切实加强对香港青少年的国情教育和法治教育,从小培养他们正确的国家观念、民族观念和法治观念,将他们塑造成为爱国爱港、遵纪守法、奋发有为的新时代人才。
第三,完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用实用好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宪制性法律,它规定了“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对全面覆盖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关系和事务作出宪制性安排。这部充满生命力的法律,要随实践的发展释放其定向把关的规范作用。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践情况看,今后要从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两个方面,继续夯实制度基础,完善制度建设,用实用好基本法的科学顶层设计,健全基本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要充分尊重并切实予以保障。对于属于中央的权力,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直接行使外交、国防等权力的同时,围绕对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权、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命权、基本法解释权和修改权、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决定权、中央政府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权以及听取行政长官述职和报告权等,要制定和细化有关规定,健全落实基本法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基本法得到全面准确贯彻执行。
第四,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理论研究,健全基本法理论体系。理论是实践的灯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一国两制”越发展,基本法实践越深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多,对理论指导的需求越迫切。这就要求我们紧扣基本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深入研究问题的本质与根源,不断提炼和深化规律性认识,努力探索破解之道,致力于建构一套适应“一国两制”要求、以宪法和基本法为核心、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的理论体系,更好地指导我们的实践。尤其要加强基本法研究人才培养,加大对研究工作的投入和保障,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队伍,不断推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推进“一国两制”事业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
同志们,朋友们!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国家统一、民族复兴,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理想和历史使命,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矢志追求。今日的中国充满生机与活力,国家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国际地位空前提高。当前,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昂首阔步迈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康庄大道上。我们的祖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准确贯彻实施“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一国两制”伟大实践不断推向前进。我相信,有“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保障,香港各界人士在以行政长官为首的特别行政区政府领导下,一定会努力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良好局面,紧紧抓住国家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精诚团结,奋发进取,与内地人民一道,共同谱写祖国内地与香港发展的新篇章!香港的明天一定更加美好,“一国两制”事业一定更加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