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断头案致反废死声浪再起 蓝绿同提杀童不得假释
文章来源:中国台湾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9 11:15 点击量:355 大
中
小
台北市内湖昨日发生4岁女童断头命案,愤怒民众驾车环绕内湖分局并高举“废死联盟,立即解散”表达不满情绪。(图片来源:台湾《中时电子报》)
中国台湾网3月29日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北市内湖昨(28日)发生4岁女童遭割喉断颈事件,舆论哗然。国民党“立委”提案修改“刑法”,针对杀害未满12岁以下幼童者,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也有“蓝委”提案杀童者不得假释。“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周四下午将变更议程,审查相关修正草案。
民进党方面,“立委”王定宇与蔡易余也共同提案修正“刑法”,增列“侵害儿童生命、身体、自由,而故意犯‘本法’之罪,经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确定,于徒刑执行期间不得假释。”
国民党:应处死或判无期
国民党“立委”王育敏在第8届“立委”任内,因发生台南游乐场方姓男童遭割喉致死、北投刘姓女童割喉致死案,提出对于杀害未满12岁的儿童,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因届期不连续,王育敏在第9届与“立委”费鸿泰、陈超明共同提案。
她表示,故意杀害12岁以下孩童者,原则上应处死刑,只有少数因贫困、久病等造成的杀子孙案,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过去讨论类似案例,常有废死人士反对,但法官裁量任何案件也须考虑民意与人民情感。
国民党“立委”徐志荣则与吴志扬提案,针对杀害未满12岁以下幼童者,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并不得假释。
民进党:判刑定案后不得假释
王定宇所拟的草案说明中指出,现行对于重大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者,于服刑满15年或20年后即有获得假释机会。然其再犯的危险性较一般犯罪仍属偏高,一旦给予假释,其对社会仍有潜在侵害性及危险性。
为避免无防卫能力的儿童生命、身体、自由受到侵害、减少此类犯罪行为人假释后再犯机会,增列“经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确定,于徒刑执行期间不得假释”规定。
王定宇说,“修法”将针对虐童、杀童的行为,判刑定案后不得假释。他表示,草案已拟好,今日若获15名“立委”联署就正式提案,力拼周五送交“院会”。
“行政院长”张善政表示,社会对这种精神异常的人应多关注,在医疗和社会救助体系再检视如何强化,不要让这种人在外面趴趴走。针对凶嫌有毒品前科,张善政指示“卫福部”掌握个案情形,加强主动关怀追踪。
国民党主席当选人洪秀柱表示,这种残暴手段若发生在各位家庭,“你们能够赞成废死吗?”(中国台湾网 李宁)
2014年4月“法务部长”罗莹雪上任后,首度签署死刑执行令,29日晚间枪决5名死刑犯,“废死联盟”当晚前往法务部门前抗议,谴责死刑令。(图片来源:台湾《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