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宣布16名区议员宣誓无效 监誓人当天已致函要求提供额外资料
文章来源:新华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21 17:35 点击量:226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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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香港10月21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21日发布声明表示,10月8日进行宣誓的第四批区议员中,16人的宣誓为无效宣誓。
根据《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的要求,特区政府于10月8日在北角社区会堂举行荃湾区议会、屯门区议会、元朗区议会、葵青区议会和离岛区议会的区议员宣誓仪式。当日,出席的区议员在仪式上逐一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由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局长徐英伟作为行政长官授权的监誓人监誓。
特区政府表示,监誓人已于10月8日确定当天宣誓的68名区议员中,51名区议员的宣誓有效。鉴于监誓人对其余17名区议员所作宣誓的有效性存有疑问,监誓人已于当天致函有关区议员,要求其提供额外资料。其中,1名区议员已于11日请辞。
经考虑有关区议员的书面回复以及所有相关资料后,监誓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所订下的原则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16名区议员的宣誓为无效宣誓。
特区政府表示,宣誓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若作出虚假宣誓或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的行为,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宣誓及声明条例》订明,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有关法例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该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该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