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全国人大涉港决定具有坚实宪制基础和充分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12 17:04 点击量:142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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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晓明、副主任邓中华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新华社记者 殷刚 摄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1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全国人大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决定的主要内容。他指出,该决定具有坚实的宪制基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张勇指出,要从三方面理解宪制基础。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最高的、普遍的法律效力。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而在法律地位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依据宪法和法律对香港特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第二,“一国两制”方针是有宗旨、有内涵的。“一国两制”方针从提出那一天开始,就确定了根本宗旨,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第三,香港基本法所构建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有原则、有前提的。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它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全面构建了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种制度。在构建这些制度的过程中,基本法始终遵循两条原则:一是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二是中央授权下的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160项条文,每一个条文都在贯彻落实这两项原则,都有具体体现。
张勇表示,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所有制度、机制,都是建立在这个宪制基础之上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制度、机制及其运行,都要符合宪制基础的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或者违反甚至损害这个宪制基础,相关的制度、机制就必须作出修改,进行完善。
张勇指出,全国人大的这项决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据。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并行使着主权者的权力。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区选举制度是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核心内容,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这些年来,反中乱港势力利用香港现行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破坏香港的宪制秩序和有效管治。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这既是全国人大的权力,更是全国人大的责任。
张勇表示,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香港特区修改相关的本地法律,都必须严格遵循全国人大的决定,并把决定内容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