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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司法独立——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二
文章来源:新华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04 08:52    点击量:787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题: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司法独立——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二

  新华社记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央政府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针对舆论关切和各种观点,法律专家分析指出,中央授权香港特区管辖绝大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只保留极少数特定情形下案件的直接管辖,以防因特区不履行、无法履行或无力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特区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在世界各国,国家安全都是中央事权,属中央“保留管辖”事项。对香港发生的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中央原本都有权直接管辖,但基于“一国两制”原则,以及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和对特区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尊重,中央授权香港特区管辖绝大部分案件,只保留在极少数特定情形下对特区办不了的案件的直接管辖,并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这是中央对香港特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保障‘一国两制’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是合宪合法的。”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说。

  作为中央政府派出机构,驻港国安公署有责任确保有关法律执行到位、有效实施,将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不影响特区的执法行为,也不影响特区法官对具体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存在干涉香港特区司法独立问题。

  关于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特定情形”,香港国安法有清晰划定:一是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是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法的严重情况的;三是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并且,香港国安法对驻港国安公署等行使管辖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周叶中指出,香港国安法设置了中央和特区两个层面的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体系,分别赋予不同的职责职权。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负责常规案件的一般管辖,驻港国安公署对特定案件进行直接管辖,二者不存在冲突,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同时,香港国安法关于案件管辖权划分的制度设计,也说明中央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

  作为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能力和手段是有限的,有“无权管、无力管、管不了”的情形,甚至在一些极端情形下,地方政府自身安全也需要中央政府加以保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指出,中央保留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必要的、最后的管辖权,是防止出现因香港特区不履行、无法履行或无力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的严重后果,确保国家安全在香港安然无虞。但是,由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案件是极少数,其拥有的管辖权具有支持、督促、补充、兜底的作用。

  香港法律界有人称,中央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辖权,侵犯了香港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专家认为,这种说法完全颠倒黑白、本末倒置。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其司法管辖权源于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基本法的授予。基本法第19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管辖权本身就是有限制的,香港法院除继续保留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的限制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田飞龙指出,明确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是适应“一国两制”实践发展的新需要,是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有关规定有利于堵住疏漏,防范、制止和惩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共同构建更加严密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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