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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原秘书长梁振英 坚持“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伟大实践重要保障
文章来源:新华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05 20:17    点击量:297    

  新华社香港4月5日电  题:坚持“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伟大实践重要保障——访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原秘书长梁振英

  新华社记者颜昊、刘明洋

  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之际,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原秘书长梁振英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坚持“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实践的重要保障;必须加强对香港社会和国际社会就基本法内容解疑释惑,有针对性地驳斥对基本法的曲解和误导。

  经过多年的酝酿、起草和咨询工作,1990年4月4日,香港基本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令公布,成为中国第一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

  在这历史性一刻之前,梁振英已经担任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并参与起草基本法的咨询工作多年。“在近代世界历史上,以和平方式收回一个国际大都市是一个创举;在一国之内,设立一个使用另一种制度的特别行政区更是创举。”梁振英说。

  在梁振英看来,中国政府在关于香港问题的《中英联合声明》中的庄严宣示,就是订立香港基本法的初衷:在香港实施“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并在50年内保持不变。

  他表示,将收回香港、建立特别行政区后的有关基本方针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规定之”,不仅说明了中国政府对这些基本方针政策的重视,更说明了对法治的重视。

  基本法咨询工作史无前例

  梁振英见证了基本法从无到有、从理论到实践的历史进程。他说,从1982年中英两国就香港问题谈判到1997年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的过渡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在第一个七年多的时间里,前两年是中英谈判并签署联合声明,之后是起草和制定香港基本法。而第二个七年多的时间,则是为基本法的全面落实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做好准备。

  他说,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工作一如国家的其他法律是全国人大的职责,但与全国人大订立的其他法律不同,基本法的起草委员会有近三分之一的委员来自香港各界、各阶层,与起草委员会的内地委员共同工作。

  此外,为了更广泛地听取香港各界对制定基本法的意见和建议,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更是于1985年在香港成立了专门和庞大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为了基本法的起草而进行的咨询工作,是香港有史以来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咨询。

  据梁振英介绍,咨询委员会的180名委员来自香港政界、商界、劳工、专业界、宗教、公务员、小贩、教师、学生等。

  “我们可以负责任地重申,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是民主、科学、细致和严谨的。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草拟完成的基本法不仅有法律效力,更充分反映了香港当时各界对回归后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制度的诉求。因此,成果是需要全面落实和严格遵守的。”梁振英说。

  解疑释惑 有针对性地驳斥对基本法的曲解和误导

  在香港基本法起草工作开始前,香港和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落实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诚意和能力不无怀疑。梁振英说,通过香港社会近5年的全面参与,尤其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水银泻地般”的工作,香港社会逐步得到解疑释惑,这是基本法5年起草工作的一项有历史意义、计划以外的收获。

  他说,香港基本法是世界少有的一份现代宪制性法律,更是在澳门特区之前唯一的一份落实“一国两制”的宪制性法律。因此,一方面解释、宣传和推广的需要十分突出,任务十分艰巨,直到今天这项工作的成效还有待巩固和扩大。另一方面,我们要有针对性地反驳任何对基本法的曲解和误导。

  梁振英举例,一些西方政客把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扭曲为“全面自治”;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普选行政长官要遵循“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程序,而不是“全民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程序。又例如,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是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而不是“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梁振英表示,对于这些曲解和谬误,我们都不能任由其发展,必须严词驳斥,通过有针对性的辩论让香港社会读懂弄通香港基本法的内容,让国际社会了解“一国两制”的具体安排。

  爱国者治港天经地义

  梁振英认为,在香港实施“一国两制”下高度自治的“港人治港”,是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这既是天经地义,也是香港的现实需要。

  “香港是‘一国’的一部分,治港的港人必须爱国,这是天经地义;治港的主体如果不是爱国者,对香港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民生各方面的冲击都是灾难性的,这是必然的现实,只有处心积虑要将‘一国两制’推向失败边缘的人才会罔顾这些现实。”梁振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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