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4 08:02:20
当前位置:主页频道 > 食品频道 > 要闻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全覆盖”!“飞检”和体系检查纳入法治轨道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14 14:49    点击量:445    

  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修订后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对原《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旨在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检查体系,确定检查要点,充实检查内容,明确检查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

  检查结果醒目位置展示

  为全方位全过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办法》着重强调要实施“全覆盖”检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表示,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监管必须“零容忍”。

  据介绍,自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组建以来,全系统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97万件,罚没金额103.9亿元,有效维护了良好市场秩序。

  近年来,我国食品质量、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持续好转。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共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26.85万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10.6万批次,总体不合格率2.48%。

  此外,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合规率达到93.5%;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合格率在99%以上,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这些成就离不开食品安全严格监管。

  严格监管有效促进了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也有力支撑了食品安全。据国家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达到1万亿美元,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食品加工制造国。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食品工业规模以上企业由2013年的37000家发展成2018年的40500家企业,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2021年12月27日,第八届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交流大会召开。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重大风险基本得到控制,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食品安全状况稳中向好。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办法》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特殊食品生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分析指出,实施风险管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和防控,是食品安全治理的核心要义和本质要求,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义务,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属于被动的事后监管,主要通过对市场上流通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再进行处罚;或者对媒体和个人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追踪检查,以达到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将风险进行确认并实施分级,推动监管部门主动对高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管。推行分类分级监管模式后,消费者还可以直接判断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而实现选择性的消费,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促使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我管理、守法生产经营。

  新修订的《办法》也贯彻了食品经营企业风险级别不同,享受不同“执法待遇”精神。

  比如《办法》规定,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另外,近年来我国市场监管部门逐步建立起四级抽检体系,2020年共完成抽检695万批次,达到4.9批次/千人。及时公开不合格食品信息,提醒公众安全消费;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3596吨,避免问题食品流向百姓餐桌,食品安全“防护网”不断加密加牢。

  新增两种监督检查方式

  此次新修订《办法》特别引发业界注意的是,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成为监督检查方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实施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均取得较好的效果。

  广东、江西、黑龙江、福建、广西等地方食品监管部门先行一步,相继制定了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试行办法。

  在上述基础上,此次《办法》就将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的监督检查方式纳入法治轨道,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指出,飞行检查是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在国际上最早应用于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检查,具有突击性、独立性、高效性等特点。食品生产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地方食品监管部门参照借鉴对药品和餐饮服务食品飞行检查的模式,针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特殊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此外,《办法》还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检查内容进行了细化,要求也更为严格。

  比如在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新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信息记录和追溯等情况”;食品销售环节检查要点新增“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食品安全自查、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对特殊食品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进行了单独明确;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实施《办法》为契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压实监管部门责任,督促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记者 万静)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