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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经营者为消费者把好流通销售环节安全关 “惩罚性赔偿”剑指明知故犯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2 11:10    点击量:368    

  让经营者为消费者把好流通销售环节安全关——

  “惩罚性赔偿”剑指明知故犯

  食品安全无小事。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彰显司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严明态度。典型案例既为经营者依法划定了应该承担的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恶意及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将背负惩罚性赔偿;也是为消费者“撑腰”,鼓励选择合理方式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判断经营者违法是“明知”

  李某在购物广场买了一袋馒头,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法院判决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并支持李某的赔偿诉求。

  吴某在网店购买了一盒天然虫草素含片,但收到的商品与平台页面显示的商品信息不符,后向当地食药监局投诉。最后,网店不仅受到行政处罚,还被法院判令向吴某退货退款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

  上述两件典型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即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对外销售。对这种经营行为,法律设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就是经营者不仅要承担商品本身造成损失的赔偿,还要对其行为付出代价。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经营者是否‘明知’是主观状态,消费者很难证明,审判实践中也较难把握。”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过保质期仍然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同时做出兜底性规定以免遗漏。

  如果网店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对案涉产品进行销售,致超过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涉案产品售出,这种行为就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这些较为常见的情形和最后兜底性规定一起,就是要强化经营者责任意识,让经营者为消费者把好流通销售环节的安全关,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有些类似案例中,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进行抗辩。对此,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这种“逃避”人民法院坚决不支持。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郑某与某儿童食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郑某在某儿童食品公司的网上店铺购买了一盒果冻,在享受美味的过程中,却发现其中一个果冻存在异物。虽然该果冻未拆封,但经辨认后发现异物为蜘蛛,该果冻亦为某儿童食品公司生产。双方协商未果,郑某提起诉讼请求某儿童食品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果冻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感官要求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之规定,案涉果冻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虽然郑某并未食用该有异物的果冻,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食品给其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最终,法院判决某儿童食品公司向郑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郑某要求被告退还物款并支付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并未要求以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为前提。该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一定是在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员高燕竹说,该款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领域所作的特别规定,旨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燕竹说,由于食品价额一般不高,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不利于鼓励消费者维权,也不利于惩治和防范食品违法行为,净化食品安全环境。为此,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对食品标签动手脚将被加重惩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强制标识的信息,也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最为关注的食品安全信息。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

  时至今日,仍然有不少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包装或标签上动手脚,企图“偷天换日”。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标签应当标明的信息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

  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员谢勇分析,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过期食品,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二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虽然标明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但是标注不清晰、不醒目,让消费者找不到、看不清、弄不明,失去了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本身的意义。

  根据最新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请求食品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将获人民法院支持。

  不敢在其制售的食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以逃避法律责任,这种行为多发生在“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食品原料或腐败变质,或有违法添加……制售食品的“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

  “黑作坊”多藏匿于隐蔽的工厂或农村,人员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同时,由于这些地方消费者的防假和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即使购买到这类“黑作坊”食品,在没有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况下,大多会放弃维权。

  近年,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制售违法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的打击力度,推进源头治理。针对其特点,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经营者不敢经营“黑作坊”食品,打断了“黑作坊”食品的经营链条,也将打掉“黑作坊”食品的市场。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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