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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小孩举牌广告”,创意背后涉多重违法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08 21:33    点击量:306    

  让非洲小朋友“举牌”,自己却被亮了“红牌”,恐怕就得不偿失了。

  一块简易小黑板,写着“某某,我爱你”或“买某产品,找某某,非洲人都知道”的字样,随后,10多个非洲小朋友,跟着拍摄者念着黑板上的词……连日来,这类时长在20秒以内,非洲小朋友举牌送祝福或打广告的视频,在朋友圈中走红。

  据媒体调查,以“非洲小朋友举牌”的形式,制作产品广告,并通过社交媒体传播,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视频拍摄者大多为在非华人,制作后,由淘宝卖家标价出售,每段200元左右。

  表面上看来,这是一个“共赢创意”。非洲小朋友能获得一些报酬,在非华人、国内商家则从中获取经济收益。但是,“共赢”并不意味着就合乎法规。

  首先应明确的是,“非洲小朋友举牌视频”中,涉及广告推广的部分,属于《广告法》约束的范围。根据该法第2条,个人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的商品推广信息,也归“广告”范畴,同样需要遵守《广告法》规定。即便人在外国,只要商业广告活动发生在国境内,也应适用《广告法》。

  审视“举牌视频”,在广告用词上多有任性。《广告法》第9条规定,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含有淫秽、色情等内容,但在非洲小朋友“举牌”标语中,出现了“最佳”“非洲人都知道”等词汇,有的甚至宣传疑似涉黄的直播间、微信号等,显然不合规定。

  此外,此类广告,还有“虚假代言”之嫌。《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非洲小朋友为远隔重洋的异国商家代言,真实使用过相关商品和服务吗?从报道情况看,多数是临时“班底”,代言真实性也就成了问题。

  而且,非洲小朋友不一定是合法“主角”。《广告法》明确“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非洲小朋友是否达到了“年龄门槛”,有关方面是否取得了监护人的书面同意,都还是未知数。

  有报道称,“代言”的孩子只能获得零食或几元钱。这当中是否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也有待追问。我国1990年便已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声明履行该公约义务,侵占外国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样属于违法。

  创意要以守法为基础,让非洲孩子“举牌”,自己却被亮了“红牌”,恐怕就得不偿失了。而涉嫌违法的地方,有关部门也应给出回应和处理。(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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