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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神医”为何能招摇撞骗?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02 17:21    点击量:271    

  虚假医药广告的受害者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广告公司、电视台和“广告神医”承担连带责任;还应当积极行使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权,包括向上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报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行为,通过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对监管部门形成巨大的压力。

  今年以来,不断有群众向江苏淮安警方报警,称他们看了省内某电视台两个频道播放的养生节目,根据节目留下的热线电话购买了治疗胃病和脑梗的药品,但服用后没有任何效果。今年5月淮安警方立案侦查,6月22日在北京和沈阳抓获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45人,6月26日对涉案电视台以及广告中的虚假医学专家胡祖秦等人立案侦查,28日在湖南长沙将胡祖秦抓获并予以刑拘。(相关报道见11版)

  由著名“广告神医”“医药广告演员”胡祖秦被抓,人们自然会联想到最近媒体曝光的刘洪滨等“四大神医”在多家地方卫视轮番扮演祖传苗医传人、医院退休老院长、御医世家传人、蒙医第五代传人等角色,推销一堆乱七八糟的药品、保健品之事。所不同的是,“广告神医”胡祖秦已被刑拘,刘洪滨等“四大神医”尚未受到实质性处罚。

  刘洪滨、胡祖秦等人在药品保健品广告中担任代言人,这些广告对受众产生的误导、欺骗和蛊惑,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代言人来传达和完成的。代言人在广告中往往处于最“耀眼”的位置,他们代言虚假医药广告被曝光后,人们的愤怒情绪主要集中指向广告代言人,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他们依法严惩。不过,刘洪滨、胡祖秦等人不是名人明星,而只是普通的群众演员,他们因演技较好而成为医药广告代言人,但发挥的实际作用和获得的报酬,都远不如名人明星代言广告。

  因此,虚假医药广告宣传曝光后,人们不能只盯着作为代言人的“广告神医”,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追责惩处也不能只限于“广告神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也要和广告代言人一道,承担与自己的实际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江苏淮安警方这次立案查办的案件中,被抓获并有可能被追究刑责的,就不但有“广告神医”胡祖秦,还有广告主(医药公司)、广告经营者(信息咨询公司、广告公司、电视台等)、广告发布者(电视台)的相关人员,只不过后面这些人被查处的新闻,人们一般不大注意。“广告神医”在虚假医药广告播出时是代言人,在虚假医药广告被查处时也是“代言人”,他们只能代言虚假医药广告的形象,而不能“代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担法律责任。

  “广告神医”肆无忌惮大张旗鼓招摇撞骗,严重扰乱了医药市场正常秩序,败坏了新闻媒体和广告行为的声誉,侵害了广大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广告神医”乱象频仍,反映了法律法规在医药广告监管方面存在不小的缺陷。如《药品管理法》第59条规定,药品广告由药监部门审批,第61条规定药品广告经审批的由药监部门检查,违法的由工商部门处理,没有经过审批的违法医药广告该由谁管,现在并不明确。这样的法律法规缺陷亟须尽快弥补,否则违法医药广告仍将禁而不止,刘洪滨、胡祖秦之类“广告神医”还会应运而生。

  同样是“广告神医”,为何胡祖秦被刑拘而刘洪滨等人暂时没事,是因为胡祖秦推销药品的受害者向警方报了警,警方由此立案查办,依法对胡祖秦采取强制措施。虚假医药广告的受害者不在少数,应当积极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广告公司、电视台和“广告神医”承担连带责任,以此对医药广告主体形成强大的制约;还应当积极行使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权,包括向上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报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行为,通过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对监管部门形成巨大的压力。

  从长远看,公众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政治参与之力,推动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监管部门的责任约束和工作压力,促使监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强化对药品保健品广告的监管执法,最大限度遏制和杜绝虚假医药广告出笼,避免群众演员成“广告神医”之类闹剧重演。(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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