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须报告去向:对期权腐败要“精准防治”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28 11:26 点击量:279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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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须报告去向,并非多此一举,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实行公务员离职回避期公示制度,吸纳社会监督。
今后公务员辞职得先报告从业去向了。日前,中组部、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意见》明确,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不得受聘原管辖范围内企业,健全公务员辞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等。这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世界那么大,有公务员想走出去看看,很正常。现代公务员制度,本就讲究能进能出。而近些年来,国内有很多官员都实现了“华丽转身”,官、产、学之间的流动机制确实也在形成。
但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的公务员离职,终究跟普通人跳槽有别,因为权力自带磁场效应,那些辐辏在权力之上的人脉和背景资源,不会因人走了就立马消失,毕竟还有权力余热。前两年有媒体就曝光,很多离职公务员成为房地产、金融和互联网等几大行业争抢的对象,这些争抢又多少是冲着权力余热去的,很难廓清。
权力余热的打开方式只要是掮客式的,就易涉及期权腐败。一直以来,期权腐败因其不是将“身份红利”即时兑现而是延时变现的特殊性,总处在反腐鞭长难及的盲区。正因如此,很多国家都有对官员离职经商行为的约束机制设计。如美国《从政道德法》就规定,行政官员离职后的冷冻期内,禁止同服务过的政府部门进行商务谈判等活动。
我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公务员法》等法律文件,也有相关规定。如《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但这些规定既零碎也缺乏统一口径,作为上位法的《公务员法》对何为“直接相关”,也没有明晰界定,这导致离职公务员竞业避止规定几乎沦为虚设,因为最基本的“限入领域”都是模糊的。在某些地方,就出台了与竞业避止相违的鼓励官员辞职下海政策。
在此背景下,《意见》就公务员辞职后的“任职规避”划出明确范围,将“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划为红线,设置“冻结期”,无疑是补缺。而要求公务员申请辞职时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则是进一步的要求。这看似设限,但其实也是对公务员合理流动的保护。
划了红线还得有监督配套,公务员主管部门实行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违规接收企业将被处罚等,无异于建立起了权力监督的追溯机制,也让“抓落实”有了确凿的抓手。
但备案虽方便了执纪监督,却仍属于“内部监督”,在各种隐性权力寻租频现的当下,公务员离职后二次就业是否合规,不妨拓宽监督面,接上公众监督的接口。基于此,可考虑实行公务员离职回避期公示制度,离职者去了哪,从业变动有无报告,未如实报告有无问责,接收企业是哪家,这些都可向社会公示。
而就主管部门的审查监督责任看,对于其未尽到责任或有意包庇,对违规接收单位姑息,《意见》明确了“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可有哪些处理处分措施,何为严重,也宜尽早明确。
也只有对期权腐败使出见真章的“监督剑”“问责鞭”,才能对其“精准防治”。(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