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警方通报清华教授被骗案细节 主要嫌犯仍未抓获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20 14:16 点击量:312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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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警方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 供图/清水警察分局网站
针对大陆清华大学教授被诈骗1800万元一案,经过两岸警方合作,台湾警方日前在台中市西屯一住宅内查获提供诈骗电话IP地址的非法私设电信机房。具体实施诈骗清华教授的主嫌,警方还在追查中。16日,台湾地区台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官方网站发布通报,详细介绍了清华教授被骗案件的细节。
假冒最高检检察长 通过网络实施行骗
据清水分局官方网站通报,2月15日晚上7点左右,台湾地区刑事警察局侦查第七大队第二队、台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第二队、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等联合执法,于台中市西屯区台湾大道三段抓获7男1女共8名犯罪嫌疑人。
通报显示,该案源于2016年7月23日大陆清华大学教授被骗一案。犯罪嫌疑人假冒大陆最高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微信实施电信诈骗,共骗取黄姓女教授人民币1800余万元。案发后,由于嫌疑人使用的QQ账号IP地址位于台湾地区,大陆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协助协议》洽请台湾方面追查诈骗集团成员。其中部分被骗资金于台湾ATM提款机取现,还有部分款项以网上银行方式屡次转账。
清水分局侦查队副队长李国兴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介绍说,有犯罪嫌疑人谎称当事人涉嫌诈骗案件,要求当事人将个人财产提供金管,此后陆陆续续共诈骗人民币1800多万元。
诈骗团伙开豪车住豪宅 被捕时“施骗装备”齐全
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被捕时身住豪宅,所在住所位于台中市主要的交通干道,周围百货商圈发展成熟,平均房价3.7万-4.9万人民币/平方米。嫌疑人被捕时门口还停着两辆价值不菲的豪车,清水分局通报称,现场查获奔驰、宝马牌小客车各1辆。
此外,还查获了网络设备及地下汇兑电联软件(含电脑主机2台、笔电5台、网络WiFi伺服分享器5台、iPhone移动电话22部、网络银行账号4组、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凭证U盾1支、语音话务系统档案2544笔)、教战手册档案、中国联通电话卡4张、银联卡1张、身份证1张等赃证物。
经追查发现,以刘某为主的8人诈骗集团,以从事提供诈欺机房语音话务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交易及外围收购、贩卖人头电话卡、个人资料为主要犯罪形态。实施诈骗清华教授的网络电话地址来自于这一集团。刘某嫌等8人查缉到案,经初步侦讯后,被以诈欺罪嫌,移送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台湾警方将持续扩大侦办。
根据清水分局通报内容,此次被捕的8名嫌犯中1人有赌博刑案前科,2人有欺诈前科,还有1人曾涉嫌毒品刑事案件。
被捕8人未具体参与该案 警方将继续追查主要嫌犯
据新华社17日报道,清水分局介绍称,台湾许多非法私设的电信机房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提供非法电话地址。15日晚抓获的非法电信机房8名嫌犯,没有具体参与诈骗清华大学教授案,警方将持续追查该案主要嫌犯。
事实上,近年来台湾地区冒充公检法诈骗案件多发。“我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知道公安局为什么要找你吗?之前我们寄发协查公文,通知你来进行到案说明,你怎么没有出面处理……”这样的常见诈骗方式,甚至直接被称之为“台湾式电信诈骗”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中服务器、窝点及犯罪嫌疑人大多位于国外,难以接触,隐蔽性较高,一直以来打击抓捕难度都很大。2016年11月,公安部曾指挥浙江等地公安机关成功破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共抓获冒充公检法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101人(大陆76人,台湾25人),涉及案件135起,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孔令晗)
诈骗为两岸着重打击的犯罪类型
台中市清水警察分局提到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系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共同签署。自此,两岸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开展协助,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
哪些犯罪类型列入合作打击范围?
《协议》中规定,双方的合作范围是“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协议》列举了五条双方同意着重打击的犯罪类型,其中第二条就是“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
除此之外,着重打击的犯罪类型还包括:“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
同时,《协议》还表明,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通过双方同意进行个案协助。
在协助调查方面有什么规定?
根据《协议》内容,双方同意交换涉及犯罪的有关信息,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并于必要时进行合作协查、侦办。
具体来说,双方同意根据己方规定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包括取得证言及陈述;提供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确定关系人所在或确认其身份;勘验、鉴定、检查、访视、调查;搜索及扣押等。
对于受请求的一方,《协议》规定, 受请求方在不违反己方规定前提下,应尽量依请求方要求的形式提供协助。此外,受请求方协助取得相关证据资料,应及时移交请求方,但受请求方已进入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的,不在此限。
人员遣返和罪赃移交原则是什么?
在人员遣返方面,《协议》规定,双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的原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海运或空运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并于交接时移交有关证据、签署交接书。
受请求方已将遣返对象进入司法程序的话,需要在程序终结后再遣返,同时,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的,要视情况再决定遣返。此外,非经受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不得对遣返对象追诉遣返请求以外的行为。
在罪犯移管方面,《协议》称, 双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则,在请求方、受请求方及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的情形下,移管被判刑人。在广受关注的罪赃移交领域,《协议》规定, 双方同意在不违反己方规定范围内,就犯罪所得移交或变价移交事宜给予协助。
提出协助请求的程序是什么?
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请求,但紧急情况下,经受请方同意,可以以其他形式提出,并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请求书应包含以下内容:请求部门、请求目的、事项说明、案情摘要及执行请求所需其他资料等。
若执行请求将妨碍正在进行的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可暂缓提供协助,并及时向对方说明理由。 如无法完成请求事项,应向对方说明并送还相关资料。
双方同意因请求内容不符合己方规定或执行请求将损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等情形,可以不予协助,并向对方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