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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是所有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
文章来源: 新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26 08:11    点击量:320    

  李洁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240条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而根据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简单地说就是,哄骗拐走婴幼儿按“偷盗”论处,最高可判死刑。

  ——各方观点

  部分媒体、网友对该司法解释拍手叫好,认为“严惩哄骗拐走婴幼儿体现公平正义”,“反映出司法对婴幼儿权益的特殊保护,有助于减少骨肉分离悲剧的发生”。

  但是也有人质疑,“为什么不是所有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

  早在去年,朋友圈关于“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的话题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等类似的文章在朋友圈中刷屏,瞬间点燃一大群妈妈们的激愤:我们决不能容忍这些没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后,有部分网友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有异议,认为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应该对人贩子执行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

  ——事实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对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据统计,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法院审结相关案件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较2012年下降50%以上。

  而人贩子被判处死刑,也有诸多案例。

  2016年1月,河南郑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拐卖22名儿童的罪犯谭永志依法执行死刑;

  2014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拐卖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的蓝树山依法判处其死刑。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

  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编辑有话说

  电影《亲爱的》、《失孤》上映时,很多人几乎是哭着离开电影院。“感人心者,莫先乎情”,看到那些被弄残在街头乞讨的儿童的照片,那些因丢失孩子而痛彻心扉的家长,有谁不会对拐卖儿童者义愤填膺?而“对所有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这样的声音,实则隐藏着人们的不安、恐慌、无奈和难过。

  然而,“严刑峻法”固然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却并非万能。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判处死刑,而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

  拯救被拐儿童,杜绝悲剧发生,法律为我们提供了武器,还需要公众、媒体、社会组织、政府齐力作战。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当行动起来,而非只是在社交媒体上点几根蜡烛祈福,说一句“孩子,一路走好,天堂没有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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