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女利用手机游戏网上约赌抽成 涉案1700余万
文章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29 16:01 点击量:259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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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手机游戏的盛行,不少人从线下打麻将、斗地主逐渐转移到了线上“战斗”。绵竹的三名男女更利用这种机会,从事非法牟利活动。今天,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绵竹警方获悉,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网上邀约网友赌博,三个月涉案金额达1700余万元,非法牟取利益20余万元。目前,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已被绵竹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利用手机游戏赌博 涉案达千万元
今年10月初,绵竹警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某APP手游里,有一个俱乐部可能涉嫌赌博。经过一周的初查,民警发现其中有人涉嫌赌博,且赌资较大。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个俱乐部背后的庄家为刘某和陈某,还有一个马某帮他们管理财务。刘某和陈某负责组织喜欢玩德州扑克的人聚到一起,如果有人想进他们的俱乐部进行赌博,就必须在开局之前向庄家的财务转账至少1000元人民币作为赌博资金。
进入房间赌博后,他们以平台的游戏来进行赌博,而庄家通过对赢家进行抽水,和在赌博过程中卖保险(APP系统自带的牌局风险保险)来进行营利。
“刘某和陈某每局会抽取赢家的5%,而马某则在赢利中抽取15%外加每天200元的工资,剩下的由刘某和陈某平分。”办案民警介绍,从7月到10月,先后组织了近80人参与赌博,其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三名嫌疑人从中违法所得达20余万元。
警方出击 三嫌疑人全部落网
10月19日,绵竹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成立了30余名民警组成专案组。为了快速破案该案,专案组综合分析案件线索,制定了详尽的证据收集和侦查抓捕计划,全面展开案件的侦查工作。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马某的活动轨迹进行研判分析。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马某在绵竹成功落网。警方在追寻刘某下落时,听到风声的刘某也投案自首。在对刘某、陈某以及马某进行突审后,专案民警便分组前往成都、杭州、广州等地对其三人的犯罪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据调查,该APP本身是提供大家游戏的,花90块钱可以买1万个游戏币在里面玩,并且该APP的经营公司也不会抽取任何提成。不过,刘某等三人却以此进行非法牟利。
刘某交代,她之前在该APP平台上玩过,后来发现了这其中可能有利可图,于是就谋生了利用这个APP平台召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然后来牟利的这个想法。随即,找了朋友陈某,和他商量过后,便决定一起来做这个事情,同时还聘请了马某作为他们的财务来帮他们进行管理。
三人通过APP注册俱乐部,然后在聊天软件里建一个群,把喜欢打牌的人聚集到他们自己建的聊天软件的群里。开局后,参赌人员通过在平台上玩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的方式进行赌博。
11月25日,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绵竹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据了解,这是绵竹警方破获的近年来德阳地区最大的一起网络赌博案,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图由绵竹警方提供)
司法解释: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关键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上述获利方式综合判断。"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建立赌博网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记者 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