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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北京职业打假团体超100个 “造假”索赔令企业头疼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04 10:03    点击量:269    

  零售企业面临职业索赔困扰,专家直言—— 造假索赔属违法行为

  “我也是消费者,也痛恨假冒伪劣商品,如果我们售假,甘愿受罚。但现在一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实际就是‘职业索赔人’,他们并不是真打假,也不真消费商品,而主要靠抠一些标签、标识的字眼来索赔,以营利为目的,扰乱市场秩序。”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资深总监江红女士说。

  五花八门的所谓“打假”让零售企业防不胜防。前不久,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主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座谈会,50多家大型商超和供应商负责人坦承,职业索赔人让他们疲于应对。

  零售企业代表认为,职业索赔人并非真正的消费者,他们并不使用商品,也没有受到损失,他们知假买假的目的就是牟取暴利。目前,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罚不尽相同。如:有的分批次判罚,每批次商品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赔偿,罚商品金额的3倍,有的同类商品按一次判罚,剩余退货即可。标准不统一,让商家一头雾水。

  国家工商总局前不久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职业打假人行为的重新定义引发社会关注。《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这一规定受到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不少零售企业多次受到所谓“职业打假人”的困扰,他们认为,这个群体的准确定义应当是“职业索赔人”,而有些为了索赔而造假的打假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副秘书长楚东说,“我们收集了18家连锁零售企业的数据,从2014年起,职业打假索赔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已达2610件,其中2067件在走司法程序,索赔金额约2600万元。有的企业每年仅这一项支出就达1000多万元,同时也占用了有限的公共资源,食药监局、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问题上花费掉大量时间和精力”。

  “最近,这种职业索赔事件特别多,我们超市一个门店一天就会遇到七八件。他们是个非常专业的团体,单件东西可能只有三四元钱,他们买20到30件,分20到30次单结账,每批次索赔1000元,一天收入上万元。”大润发品控负责人潘秉纬说,“最让我们头疼的是他们并不是打假而是在造假!第一个人把过期食品带入超市,第二个人去买,第三个人去索赔,再好的录像设施也难抓到他们的把柄,很难防范。尤其是他们主要在商标、标签的规范上抠字眼,让企业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应对”。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孙文波说,北京物美在北京有大卖场、标超、便利店等业态,每年遭遇职业索赔案例约5000起。据他了解,在北京活跃的职业打假团体有100多个,最大的一个团体有100多人,他们分工合作,有专门研究标签标识的,有专门研究法律法规的,从踩点、购买、谈判到诉讼等有一条完整链条。“冷藏食品一般保质期在5至7天,我们在监控视频里发现,他们把快到保质期的冷藏食品藏在纸尿裤等日用品货堆里,过期后再结账索赔。我们能拍到的只是很短一瞬间,有些商品的生产日期是他们涂改甚至伪造的,与我们的进货单对不上”。

  与会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时建中认为,不要简单地给某一种人贴一个标签,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术语,只是一个形象的表述。从一定程度上说,他们也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提升了商品质量。我们痛恨的是“假的打假行为”,可以归纳出几种情况,包括涂改伪造标识、把到期商品藏在日用品货堆等,这些属于违法行为,需加以打击。

  “有些人的索赔要求一旦被拒,就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政府监管部门介入,甚至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对监管部门施压。”多年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服务的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主任毛伟旗表示,据他与食药监部门的接触来看,活跃在北京的职业索赔人有1500人左右,他们的海量投诉占用了监管人员大量时间和精力,某种意义上占用了本就紧张的行政资源。

  “篡改生产日期、掉包过期产品,这本身已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毛伟旗表示,对于职业索赔者或者打假组织来说,虽然其打假客观上有利于遏制制假售假,但考虑到其是有组织、经常化的活动,不符合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故对其消费者身份不宜确定。企业如果遇到恶意索赔案件,要积极面对,妥善处理,一旦形成诉讼就要敢于应诉,打铁还需自身硬,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敢于和行政监管部门较真。这也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应有之义。

  楚东表示,职业索赔人与普通消费者区别有几条,包括购买数量超常、购买行为连续发生;只买问题商品且购买频次高;索赔时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索赔额度不合理,与国家相关标准不匹配;有组织、有法律背景但未必有正当职业等。“我们支持打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有故意欺诈的商业行为,但是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楚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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