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公务员半年内需辞去社会组织兼职或辞职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22 07:54 点击量:227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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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办国办发文,明确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降低准入门槛鼓励社会组织发展
中办国办近日下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培育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一系列意见。
《意见》提出要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并明确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
同时,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并提出,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
《意见》要求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一方面是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意见》也从严格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方面提出了若干明确的意见。
《意见》要求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 焦点
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同时,《意见》也明确,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活动地域跨省(区、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国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意见》提出,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并要求,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此外,《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
政府将支持为特定群体服务的社会组织
《意见》提出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对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意见》也明确,要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同时,《意见》提出,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 观点
社会组织可提供公共服务还能配合监管
此次意见提出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褚松燕表示,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发挥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还可以配合政府监管提供相关服务。
“一些基本公共服务,虽然是政府职能,但是政府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渠道是可以多元化的。”褚松燕说,比如养老,有的人选择进养老院,有的人愿意在社区养老。政府通过竞标选择社会组织提供社区养老、高龄失能老人照料等服务,既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又能够提高服务的质量,降低服务收费。
褚松燕说,在政府监管方面,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一些专业的领域,特定的社会组织可以起到比政府管理部门更精细的管理服务。如奶粉,政府部门监管会依据国家标准,但特定的社会组织,可从营养配比上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褚松燕认为,社会组织容易形成整合的力量,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同时,其自身也能在提供服务上创造出就业岗位。“国家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涵养‘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就是在服务中建立规则意识,建立信任关系,使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更加和谐。”褚松燕说。(记者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