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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北京三环路上抢夺21路公交车方向盘 称感到"憋屈"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29 08:09    点击量:188    

  昨日,应某受审时称自己为离婚和失业感到“憋屈”,才一时冲动抢夺司机方向盘。通讯员 王森 摄

  今年3月的一个早高峰,一名男子(应某)在乘坐21路公交车时突然抢夺司机方向盘,造成公交车左右摇摆后紧急制动,该男子当场被车内乘客控制。据了解,应某因找不到工作,感到“憋屈”作出上述举动。

  昨天上午,应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海淀法院受审。法庭上,应某表示认罪,称知道这样做是危害公共安全。检察官对应某训诫表示,对于遇到的挫折与不如意,不应以对他人造成安全威胁的方式进行发泄,否则得到的只有法律的制裁。

  出狱不到3个月再涉罪

  昨天上午10时30分,年近五旬的应某被法警带入法庭。有些微秃顶的应某身材矮小,身穿一件深灰色过腰长袖衬衫,此次被控犯罪,他并没有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开庭伊始,应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认可,由于其认罪,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49岁的应某来自吉林,小学文化,案发前无业。2009年,应某曾因犯诈骗罪,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2015年12月,应某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杭州上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出狱不到3个月,应某再次冲动犯事。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1日9时许,应某乘坐21路公交车(车内载有乘客十余名)行驶至本市海淀区新兴桥南侧西三环主路时,突然抢夺公交车司机手中方向盘,致公交车左右摇摆后紧急制动。

  应某被车内群众当场控制,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

  称诸事不顺冲动作案

  据当事公交司机说,事发时车速在40公里每小时,应某坐在他附近,对方突然冲过来全身趴在方向盘上,和他抢夺方向盘,双方来回拧了四五把,随后其采取了紧急制动。由于车上乘客较多,而且在两会期间,司机怕激怒应某,于是拉开侧门将其控制,然后一直等到警察来。此次事故造成车上一名乘客膝盖受伤。

  应某供述,事发时是周五的早上9点多,他喝了点酒,一个人从北京儿童医院的前两站上了21路公交车,想去北京西站,上车后坐在了车右侧的最前方。“在坐车过程中,我一直在想自己的各种不顺的事,我身体不好,找不到工作,媳妇也和我离婚了,母亲70多岁还得反过来照顾我,越琢磨越觉得不想活了。”

  应某称,这时车行到了西三环主路某手机大卖场附近,他突然冲到公交司机右侧抢夺方向盘,司机见状赶紧停了下来。

  应某称自己由于一时冲动作案,没有考虑过后果:“我当时越想越憋屈,也知道这样做是危害公共安全,警察能把我抓起来,我觉得进监狱也比现在一个人在外面好。”应某垂着头说。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应某表示“没有更多可以说的了”。案件未当庭宣判。

  ■ 追访

  检方训诫:发泄不满莫危害他人安全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应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量刑方面,应某系在被判处有期刑罚后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酌情减轻处罚。

  法庭上,检方对应某进行训诫,“每个人人生难免遇到挫折和不如意,你应该找到其中的原因去解决,而不是把不满发泄到他人身上,如果不是公交司机处置得当,此事不但会危及到很多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给无辜的人造成伤害,你自己也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 释疑

  未造成严重后果为何也被指控犯罪?

  应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为何也被指控犯罪?新京报记者咨询相关法律专家了解到,根据我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记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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