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告县政府挡住脱贫路 海南屯昌副县长应诉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21 08:51 点击量:219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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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村民小组告县政府水源保护区挡住脱贫路 海南屯昌副县长出庭应诉拒调解
时间: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地点: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
目击者:本报记者 邢东伟
“在我们的土地上设立水资源保护区挡住村民的脱贫路咋办?为啥我不能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新房养家畜?政府占用我们的土地凭啥不赔偿?”
今天,备受关注的海南省屯昌县南坤镇石坡村村委会4个村民小组集体状告屯昌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索赔近6000万元一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庭审中,该4个村小组村民代表连续向被告屯昌县政府出庭人员发问。
上世纪50年代末,屯昌县建了一座良坡水库,占用的是石坡村集体土地。2009年,屯昌县又设置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令在保护区内实施“七禁止”,导致位于该保护区的石坡村4个村民小组脱贫之路被拦住。
今天早上7点半,距离庭审还有一个小时,石坡村委会4个村小组已有上百人来到庭审现场,每个人都显得很焦急,但很冷静。屯昌县副县长潘乙宁及县环保局、县法制办等负责人也赶来出庭应诉。
集体土地被水库占用半世纪
4个村民小组所在地为屯昌县南坤镇石坡村,分别是第一、二、三、四经济社,距离屯昌县城近10公里左右。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良坡水库系上世纪50年代末所建,水库占地面积0.8平方公里,水浸区库容占地面积达1400万平方米,其所占用的石坡村水田、坡地均是集体土地。
村民代表庭审中称,水库建成之后,石坡村人均水田仅剩0.23亩,坡地人均面积仅剩0.85亩。上世纪90年代初期,良坡水库成为屯昌县县城居民的饮用水供给水库。
从1980年开始,屯昌县政府考虑补偿因水库建设给石坡村造成的粮食损失,每年安排11万斤粮食给石坡村;到了上世纪90年代,该县政府通过县财政局,每年补偿27500元给石坡村,持续到2001年。2010年,县政府将水浸区补偿款提高到108000元,一直持续到现在。按照全村1666人计算,每人每年补偿仅65元。
“村民仅靠政府补偿的65元及耕作0.23亩水田,坡地0.85亩来维持生活十分艰难。”石坡村村民在诉讼中提出,该水库满足了县城生活饮用水,但却造成了石坡村农业经济的极大损失,农民无法正常开展生活生产过上好日子,成了脱贫路上的绊脚石。
保护区禁令涉嫌堵死脱贫路
村民代表还称,半个世纪以来,石坡村因为良坡水库占用大量土地,村民靠土地脱贫之路基本行不通,一些村民开始想其他办法,有的在水库里养鱼,有的在水库边养家畜。然而,近年来村民靠在村里开挖鱼塘养殖生活却被要求不能再养鱼了。因为县政府通知良坡水库是水源地保护区,良坡村又在一级保护范围内,不能从事养殖等生产活动。
村民称,这是因为屯昌县于2009年9月将良坡水库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起来,石坡村4个村小组4500亩土地全部被划入保护区。
自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来,屯昌县政府立起石碑、设置警示标志,明令在保护区内实施“七禁止”,禁止新建扩建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等活动。
“‘七条禁令’致使石坡村村民的4000多亩土地不能合法使用。”石坡村的4个村民小组代表称,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屯昌县人民政府2009年在4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内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行政行为,并索赔6年土地直接纯产值损失5800余万元。
水源保护区是否违法成焦点
本案中,屯昌县设置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成为辩论焦点。
“自从上个世纪50年代建立水库,我们的土地就被大量占用。到了2009年,屯昌县又设置水源保护区,让我们在仅有的土地上寸步难行,很多生产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直接损害了我们全体村民的利益,6年直接损失约5800余万元。”石坡村村民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在庭上表示。
村民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说,设置水源保护区涉及该村4个村小组全体村民的利益,应当及时告知,并依法举行听证,广泛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然而,屯昌县政府没有履行该程序,在4个村小组4500亩土地上设置“禁令”,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屯昌县设置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
对此,被告屯昌县政府辩称,设置水源保护区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08年,并在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原告早在2009年开始便知道该行为。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时隔7年之久,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同时,被告屯昌县政府还辩称,良坡水库是屯昌县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同时还具有防洪、发电和农田灌溉的功能。为了保护引用水源,根据我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屯昌县良坡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等,建立了良坡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该保护区系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屯昌县政府划定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维持。
对于原告村民提出的5800万余元损害赔偿诉求,屯昌县政府当庭拒绝调解,称这是没有依据的损失计算,同时原告涉嫌滥用诉权,应当依法进行训诫。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近4个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邢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