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亡少年家属申报见义勇为被拒 被指给作证村民报酬
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05 10:32 点击量:282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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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强拿着儿子黄磊的身份证。
时间接近上午九点,黄利强和妻子跟随代理人进入法庭,显得有些心事重重,但似乎又多了一份期待。一个月后,将是他们的儿子黄磊去世3周年祭日。2013年夏天,广安市广安区17岁少年黄磊溺亡,家人为其申报“见义勇为”未果,随后将广安区综治办以及广安区政府告上法院(成都商报曾报道)。昨日上午,此案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围绕少年是否是“救人溺水身亡”展开激烈辩论。
法庭上,黄家向法庭出示了新证据,称有2位当天最早到场的村民从唯一目击者和生还者柏某某口中听到,黄磊系救人溺亡。不过,被告方代理人提出质疑,称同样是这两位村民,事后接受广安区政法委、纪委的调查时,表示并没听到柏某某说这些话,而且,原告方为了取证还给3位参与打捞尸体的村民每人300元报酬。昨日的庭审持续了近5个小时,不过,法院未当庭宣判。
事件/回顾
溺水身亡还是救人溺亡?
同一证人说出两种“真相”
2013年8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到同学柏某某家帮忙收割水稻。当天下午6时许,黄利强便接到“儿子出事了”的电话。
与黄磊一同溺亡的,还有柏某某的表弟刘福万。经当地相关部门协调,柏家给黄家补偿了1万元。作为当天唯一生还者柏某某,最先接受派出所问讯笔录时,称黄磊系不慎溺水死亡。但几个月后,柏却又改口,在QQ空间写下日志,称黄磊当天是因救落水的表弟而溺水身亡,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之后,黄家开始为儿子的“见义勇为”称号四处奔走,但在同一证人口中的两个“真相”面前,相关部门作出了“不予申报黄磊见义勇为”的答复意见书。之后,黄家将广安区人民政府以及广安区综治办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此答复意见书,并请求重新作出“确认黄磊见义勇为”的意见。
新证据
少年是否救人被淹?再现“两种说法”
在7月4日的庭审上,黄家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诸多证明黄磊系救人溺亡的证据,包括此前向媒体公布的柏某某QQ空间日志截图,柏某某在日志中写道:“我的表弟刘福万因为不小心滑入水中……黄磊不顾一切地脱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们,当我走到深一点地方的时候,就一下子滑了下去……黄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体借着推力游到了浅水的地方,我上岸后很快去找人救他们。”不过,被告方对这些证据持怀疑态度,指出柏某某写日志是在黄家人“多次打电话,让柏某某很烦”的情况下才写的。
此外,黄家还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新证据:黄利强与几位当天最早到达事发现场的村民的谈话录音文字记录。这些文字记录是黄磊去世一个多月后,黄利强重返事发现场找到村民们问到的说法。其中两位村民的“说法”显示:当天柏某某曾向他们提到过,是其表弟刘福万先落水,黄磊去救被淹。另一位参与尸体打捞的黄姓村民称,当地广安区石笋镇政府人员当天也曾赶到现场对柏某某进行问询,柏某某的说法也是“小的孩子(刘福万)先掉下去”。不过,黄家代理人何定全事后曾找当地镇政府要求查看笔录,但被告知该笔录已经遗失。镇政府给出的解释是“在年终清理资料时将此材料不慎丢失”。
对于黄家提出的新证言,被告方广安区综治办代理人刘斌称,广安区政法委、纪委等相关部门事后也对上述几位村民进行了询问,但对方的说法却是:当天并没有听到柏某某说“黄磊是去救人被淹”。
新情况
被告方:原告方曾给三作证村民每人300元
庭审上,被告方代理人刘斌还表示,关于原告方提交给法庭的村民证言,并不符合规定。
刘斌称,根据广安区政法委、纪委等相关部门事后的走访调查得知,原告方及其代理人当天实地调查取证时,曾找到3名参与打捞尸体的村民,在未表明自己身份的前提下,称为了给死者(黄磊)的父母办养老金,希望对方能证明黄磊的溺亡经过,“当时是一份他们(原告方)写好了的文字,让他们(村民)签字盖手印,至于写的内容,他们也记不清楚了。”刘斌称,事后,原告方还给了3名打捞人员每人300元报酬。
不过,原告代理人何定全解释,当天取证时确实给了几位村民一定的报酬,但原因是因为取证耽误了几位村民的时间,而给报酬也是在取证完毕之后,并不违规违法。至于“取证谎称为黄磊父母办养老金的说法,那是被告方编造的”。
被告方
“他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评定标准”
庭审上,刘斌表示,黄磊当天即使是救人溺亡,其行为也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评定标准。
刘斌称,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以及《广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相关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柏某某、黄磊已17岁,相约去同学家玩耍,12岁的刘福万要求跟随,柏、黄二人没有拒绝。三人同骑一辆摩托车出发,事实上形成了两个17岁的大孩子带一个小孩子的情况,在刘福万提出去水边玩耍时,柏、黄二人也没有反对,这些要素,在法律上构成在先性行为。当12岁的刘福万在水边遇险,在柏、黄二人存在在先性行为的前提下,对刘福万有救助义务。“柏、黄二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带刘福万同行这一在先行为客观存在,他们对刘福万都有照顾看管救助的义务,无论这一义务是法定的、约定的或者道义的,他们都有救人的特定义务。”
被告方还表示,当初广安区公安分局提交给区综治办的《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这只是给广安区综治办的一个建议,综治办会根据所有材料做一个综合判断分析后,形成一个建议后再报送区政府,是否评定为见义勇为最终由区政府做决定,广安区公安分局的“材料”只是一个建议,并非最后结论,这并不代表黄磊的行为就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
昨日,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少年父亲
数年奔走 只为给儿子争一个“该得的名誉”
黄利强是乡村医生,曾德莲在家务农,原本幸福和谐的三口之家,因儿子黄磊之死,打破了一切。
昨日庭审结束,黄利强心里并未觉得轻松。数年奔走,他仍心存疑惑,为何诸多证据证实儿子是救人溺亡,但就是不能申报为见义勇为呢?“他是家里的独子,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给儿子一个名誉。”黄利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自己之所以走到今天,并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给儿子争一个“该得的名誉”。(记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