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二孩两地领“罚单”,不止吃相难看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02 12:02 点击量:561 大
中
小
社会抚养费征缴,也该参照“一事不两罚”和“有利追溯”原则,不应在两地“打架”中让民众吃亏。
据新京报报道,在温州经营小加工店的叶秉锋与杨云芬夫妇,2014年生下了第二个孩子,按当时计生政策这属于“超生”。一年后,夫妻俩先后收到两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份来自杨云芬的老家四川安岳县,一份来自叶秉锋老家浙江开化县,前一份为51660元,后一份为84700元。
今年4月,他们在四川缴了社会抚养费15000元后,四川的“罚单”被撤了,但浙江方面却并不认可,要求叶氏夫妇补缴社会抚养费。
虽然社会抚养费从开始征收至今已有14年了,中央全面放开二孩也已快一年了,但跨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制却一直没理顺,让很多夫妇“受伤”。
首先,各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存在“套利”问题。以本案为例,这对夫妇涉及两个户籍地,四川要征51660元(按当地“实际操作”只要缴1万多元),而浙江要84700元。两份社会抚养费之间相差挺大。
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浙江开化生活水平比四川安岳确实要高出一大截。这就等于有了个“套利空间”。经济发达地区的计生部门希望由自己来征收,但被征收者的想法可能完全相反,这给双方矛盾留下了导火线。
其次,征收社会抚养费各地各自为政,甚至存在“抢征收”的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由生育当事人的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征收;两地政府谁先“发现”谁就有权罚。“高高的树上结槟榔,谁先爬上谁先尝”,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为“抢单”,“吃相”颇为难看。
叶氏夫妇已在四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浙江当地却不依不饶,认为自己才有征收权。在A省缴纳了社会抚养费,B省却不认可,这有违行政法上基本的“一事不两罚”原则——公民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接受一个处罚,不能接受两个以上处罚。尽管社会抚养费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罚款”,却可参照该原则。明明是征收机制不明确,各省的征收主体在“神仙打架”,却让公民吃了亏,这不应该。
在“一事不两罚”的法理之外,《立法法》规定的“有利追溯”原则也不应被忽视。《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叶氏夫妇生育二孩时,的确违反当时的计生规定,但目前中央已全面放开二孩,他们生育二孩已经不具有违法性的基础。在此大背景下,再对他们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严格执法”,而是不愿放弃部门利益。
谈社会抚养费,不应该忘记其征收初衷,那就是对超生儿童所占社会资源进行补偿。但现在国家的人口政策已悄然发生变化,社会抚养费与计生部门利益高度捆绑的状况也应改变。即便非要征收,依照新《计生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也该允许当事夫妻选择缴社会抚养费中更便宜的那一笔。至于“跨省不认账”情况,显然不应再出现。(徐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