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发布会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26 18:39 点击量:625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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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上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2月26日上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洪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介绍《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胡凯红: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的新闻发布会。日前,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今天我们请来了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洪祥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先生,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先生,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有请王洪祥副秘书长做介绍。
王洪祥:谢谢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上午好!大家知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多次主持重要会议、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政法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自身职能,经过认真的研究,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
这个《意见》首先强调,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各部门各系统的职责,统筹处理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关系,特别是要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为企业有序、顺利复工复产,为稳定社会预期、为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优质高效、坚强有力的执法司法保障。
现在,各地有一些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以相关法律和基本政策为依据,重点围绕如何完善法规政策、如何规范执法司法、如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12项工作举措和具体要求。
《意见》稿主要有三个特点,概括起来就是“三个突出”“三个注重”。
一是突出法治导向,注重措施的合法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了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执法司法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进一步细化明晰执法司法标准和程序,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措施的针对性。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员工返岗、就业中面临的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特别是急需的法治服务需求和保障,指导各级政法机关进一步提高政法公共服务水平,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三是突出精准导向,注重措施的正当性。《意见》强调精准执法,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温情执法”。区别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出现的严重犯罪、一般违法犯罪和企业、民间发生的各类纠纷等各种不同的情况,严格执法司法政策与标准、界限,该严惩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该从宽的要依法从宽,该做思想工作的,要多做和风细雨的思想工作,严格防止过度执法、粗暴执法,既体现严厉打击,又体现人文关怀。
我就先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胡凯红:谢谢秘书长,现在开始提问。提问之前先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我的问题是,针对复工复产期间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这样妨害疫情防控,以及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复工复产意见》作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提供司法保障?公安机关又将如何打击?
张述元:谢谢这位记者朋友。在疫情防控特殊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更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复工复产意见》对惩治疫情和影响复工复产的犯罪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提出了相关的任务。人民法院主要从两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相关犯罪。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司法解释,还有2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这个已经联合发布,我们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主要包括依法严惩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这些黑恶势力犯罪,包括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依法严惩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犯罪,要依法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这样非法经营的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疫情发生以来,湖北、江苏、山东等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了一些涉疫情犯罪的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的秩序。
二是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人民法院要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的适用法律,依法审慎地审理有关案件,既要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推进,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依法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这些强制性措施。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对于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我们慎用有关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谢谢。
杜航伟: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是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力抓好战疫情、防风险、护安全、保稳定的各项工作,既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又切实服务经济社会秩序的恢复。
一个多月来,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战斗在一线的基层民警,发扬疫情不退、公安不退的大无畏精神,这期间涌现出了一大批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和典型人物。一个多月来,全国公安民警和辅警有49人因公牺牲,他们以实际行动树立了新时代“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新形象,有的同志是因打击犯罪光荣牺牲。中央政法委即将出台的《复工复产意见》也特别强调了要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将按照《意见》,针对各类妨害疫情的和复工复产的犯罪活动开展打击,始终保持严打高压的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还要严厉打击非法捕杀、非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涉黑涉恶、电信网络诈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截至2月24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查处涉及疫情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2.2万起,刑事拘留4260人,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比如口罩问题,这当中就发生了很多以口罩物资供需矛盾突出,趁机进行制假售假甚至是电信诈骗等危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对这类犯罪坚持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依法严厉打击。还与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通过发动群众举报、自主排查发现等方式,广辟线索来源,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依法打击、第一时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防控措施,集中破获一大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物资的大要案件。截至目前,我们已经侦破制售假劣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案件6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60余名,查扣了伪劣口罩3100余万只及一批防护物资,涉案价值达到1.74亿元。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统筹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持续严厉打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同时,依法按照职责纠正片面过激防控行为,依法打击妨害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特别是接到企业复工复产违法犯罪的警情以后,公安机关要快速出警,依法快速处理,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安全服务。要继续严厉打击插手物流运输、欺行霸市、暴力讨债等有黑恶背景的犯罪,和哄抬物价、造假贩假,阻碍交通、破坏生产秩序等违法犯罪,尽我们的努力,为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消除违法犯罪的干扰,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谢谢。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不少网友关心检察机关既无法给予资金支持,也无法进行企业的政策优惠,那检察机关是如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谢谢。
陈国庆:检察机关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主要是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履行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的职责,为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行检察职责,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依法惩处妨碍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为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包括我们在依法从严打击妨害企业复工复产犯罪当中,要准确的把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严厉打击和依法办案的关系。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推动复工复产、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开展的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有关法律妥善处理。
二是认真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包括谨慎的使用强制措施。我们在办理涉企业的案件中,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也不予查封、扣押和冻结。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太大社会危害性的经营者,一般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在押企业经营者,要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要及时变更或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比如深圳的检察机关从去年以来对涉及7家企业的12名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依法变更了强制措施,由羁押改为取保候审,使企业能够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羁押当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我们要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三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在认真的履行刑事检察办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的同时,要协同推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通过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包括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检察机关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要加强涉疫情防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执行活动,要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立即进行纠正。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口罩、防护服等重要医疗防护物资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要准确的把握法律监督和支持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办案职能。谢谢。
中国日报社记者:请问,司法部曾说要把中国法律服务网打造成老百姓贴身的法律顾问,在这次疫情期间,特别是在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方面,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它的热线平台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谢谢。
熊选国:谢谢记者的提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发挥“不见面、不传染,方便快捷”的优势,为广大人民群众和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截至2月24日,中国法律服务网部级和各省级平台共接到涉疫情法律咨询4195条,主要涉及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人事、合同纠纷、民事纠纷、消费维权、侵权纠纷、社会保障、债权债务等7类法律问题。随着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合同纠纷类相关法律咨询有所上升,特别是房屋租赁类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类咨询。房屋租赁合同类咨询主要集中在到期延期、合同解除、无法搬家、未入住退租金、商铺无法经营造成损失的租金减免问题,货物买卖合同咨询主要集中在履约成本增加导致的涨价、封路导致无法按期供货等问题。所有涉疫咨询均及时回复,平均回复时间为66分钟,群众评价满意率达95.3%。疫情期间,湖北“12348”热线电话一直提供“7ⅹ24”小时不间断服务,广东法网每天接到涉及疫情防控的电话咨询100多个。各平台有效回应群众关切、疏导群众心理,维护企业权益。
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一是司法部官网、中国普法网、中国法律服务网以及“两微一端”开设“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专栏,汇总梳理了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法律问题及新冠肺炎防护等相关内容,为公众答疑解惑。二是全国普法办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共23问,重点围绕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防控疫情提供法律参考;针对疫情防控中遇到的违规外出、哄抬物价等问题,发布18组共46个典型案例,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解读。三是组织开展防控疫情专项法治宣传行动,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把普法融入疫情防控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过程;汇编整理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法治宣传手册,制成电子书,供读者在网上免费阅读下载;向全国手机用户推送相关法治公益短信;各地着力推进疫情防控法律进社区、进农村、进网络,这样更好地便于一线防控工作人员和群众了解掌握有关防控方面的法律知识。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我注意到,近来个别地区出现了一些粗暴执法的现象,引发了争议,比如河南有民众因为不戴口罩而被防疫人员捆绑,重庆也有人因为聚集打麻将被游街示众。请问如何避免公安干警在工作期间过度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谢谢。
杜航伟:谢谢你的提问。你讲的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公安机关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通过广大民警的努力,我们还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的公信力。但是面对这次突如其来的疫情,一些地方为了及时有力的阻断疫情传播的渠道,特别是一些疫情严重的地区采取了一些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些管理措施应该说是很有效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现象,特别是一些群众出不了门、下不了楼,产生焦躁、焦虑和恐慌情绪,对这些严格的管理不理解、不配合。这期间,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事情当中也确实出现了过度执法、简单执法、粗暴执法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公安部及时下发了文件,要求整改,引导广大民警规范执法言行,国务委员、公安部长赵克志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尽快纠正制止这种简单粗暴执法,防止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下一步,公安部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央政法委即将出台的《复工复产意见》的要求,在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当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宽严相济,多一些柔性执法,多一些说理执法和人文关怀,尽量化解掉旧矛盾,不产生新矛盾。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充分考虑到当前的形势,特别是目前企业面临的难处,尽力满足企业职工的需求。在执法办案当中,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避免出现打击的扩大化和简单化。依法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坚决防止因执法不规范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
我们还特别强调,对一些主观恶性大、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还是要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对主观恶意小、危害不大、依法可处罚可不处罚的,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生产环境。我们还强调,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工作以及与此相关的治安巡查、检查和警情现场处置当中,既严格执法,又充分理解当事群众对疫情的焦躁恐慌心理,关心关爱群众,努力做到语言行为文明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我们注意到《意见》中明确要慎用强制措施的规定,请问最高法在这方面有什么样的具体举措?谢谢。
张述元:谢谢记者的提问。疫情防控期间,关于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复工复产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人民法院来讲,主要表现在审判阶段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对此我已经说过了。还表现在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怎么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对于此,2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专门的工作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切实贯彻善意文明执行这个理念,对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这些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复工复产的,或者是导致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的,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要求法院研究合理的执行方案。也就是说,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在对不动产和机器设备进行查封时,尽量做到物尽其用,这就是执行领域讲的“活封”,不要封死。对于申请执行人是困难企业的,要加大执行的力度,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困难企业的,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共渡难关。
在积极推进复工复产的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如申请执行人急需用钱治病或救命,还是应当以生命健康保障为优先,不得随意以复工复产为由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及时高效办好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因为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不打烊,还要办好这些案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全国法院一张网这样的信息化平台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实行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辅助执行,提供无接触的司法保障和诉讼服务,这对于企业的复工复产,解决有关企业的矛盾纠纷和民商事案件非常有意义。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我们关注到原来已经趋降的新冠肺炎疫情新增病例在近来通报的数据当中又出现了反弹,主要因为近日报出的湖北、浙江、山东5所监狱病例激增所致,请问监狱是如何传播疫情的?目前感染罪犯的治疗情况如何?谢谢。
熊选国:您提的这个问题跟今天发布会主题关联度不大,但是这个问题社会各界确实都比较关注,所以我在这里也做个回应。
截至2月25日,也就是昨天,全国还是三个省5个监狱发生了罪犯的感染疫情,就是前几天提到的湖北、浙江、山东这三个省5个监狱,共确诊病例555例,疑似19例,重症4例。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监狱在押罪犯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病例。全国其他监狱没有发生罪犯感染疫情。
你问的疫情在监狱如何传播的问题,应当说,监狱疫情传播也确实反映了监狱管理还有在防控疫情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一是思想重视不够。像湖北武汉女子监狱,距离武汉肺科医院不到100米,监狱干警上下班和肺科医院病人看病是同一个公交站,在全面实行封闭前,可能就已经导致了病毒输入。二是严格管理不到位。像湖北的汉津监狱、浙江的十里丰监狱、山东的任城监狱,这些监狱发生疫情,都是由于个别干警不如实报告他接触到了湖北疫区的人员,接触之后不如实报告,隔离不彻底,这样导致输入性病例。
疫情在监狱传播,这充分暴露出来这些地方思想认识不深刻,干警管理不严格,防控措施落实不力,工作中存在严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当地也采取了严厉的问责措施,监狱发生疫情,教训十分深刻,全国监狱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监狱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严峻性和极端重要性,严格全封闭管理,严格落实、严格责任、严格问责,坚决杜绝监狱管理的漏洞,坚决遏制监狱疫情蔓延扩散。同时,要全力做好救助工作。罪犯出现发热或者呼吸道的症状,第一时间要进行隔离观察,对确诊罪犯要与社会其他人员一样同等及时的予以救助。目前,有1名重症人员经过救治已经解除了重症,有11名患者已经治愈。谢谢。
法制日报记者:请问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处理涉企案件时如何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谢谢。
陈国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它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都有积极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司法机关可以对他进行从宽从轻处理。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在坚决严厉依法打击涉疫情防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同时,我们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包括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和员工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且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社会危害性也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凡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尽可能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这个制度在准确及时惩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谢谢。
经济日报记者:我的问题是替一些困难群众和农民工发声的,现在陆续复工复产过程当中,如果一些困难群众和农民工要获得一些法律援助,该通过哪些渠道获得?这方面的门槛会不会下降?谢谢。
熊选国: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对疫情防控中困难群众及时有效提供法律援助。这段时间,司法部印发了几个文件,包括《关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的通知》《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进一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等,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调整服务模式,为复工复产企业困难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主要围绕三个方面:
一是倡导网上办、线上办,尽量引导困难职工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热线平台、微信公众号、APP这些线上的手段进行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有些省,像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指导申请人通过微信的方式完成身份信息和案件材料传输,当天就办好审批手续,当天把有关案件材料传输给律师,都在网上做。中国法律服务网从去年以来开通了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从1月19日以来,我们接到农民工欠薪求助的法律咨询、讨薪咨询440件,问题反映229件,我们都及时进行了处理。针对现在疫情期间看守所“会见难”问题,我们对值班律师、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采取远程视频、电话,有的地方是用“学习强国”远程视频方式,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解决特殊时期同被告人怎么见面的问题。
二是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有些确实不能通过网络提供申请,我们就采取预约服务,通过电话、网络预约方式服务,有些紧急情况,采取上门服务。对于确实需要当面提交的,我们开通绿色通道,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指派,尽量简化审批手续。对于有些特殊情况,像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有些需要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我们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适当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广东、山东等地把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放宽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疫情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职工,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来申请;因疫情原因造成企业的关停减员、商铺经营受损、停发工资等导致群众生活困难的,我们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信息共享和衔接协作机制,明确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的人员范围,免予对他的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审查。谢谢。
胡凯红: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五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