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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两证齐全房屋被强拆 无主房认定未经法院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07 14:10    点击量:316    

  为保障群众合法权利,法律明文规定,“无主财产”需由法院认定;强拆房屋必须由法院作出决定后才能实施。尽管有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名群众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称,在法院未作出任何决定的情况下,他的房屋被强拆了。

  “我在房门上贴了自己的联系电话,为什么从来没有人找我,就把我的房子按照‘无主户’强拆了?房产证、土地证我都有,怎么就变成‘无主户’了?”

  从去年冬天开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居民董玉一直在寻求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他先后找过街道办事处、征收办和区政府,想为自己的房子讨个说法。

  在被强拆房屋原址上无水无电的简易房内“将就”了一个冬天,今年4月,董玉带着未解的疑问找到《法制日报》记者。

  4月25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进行采访,发现住在西窑委瓦砾堆中的并不只有董玉一家。

  房屋成“无主房”被强拆

  “拆迁项目叫‘阿城区水泥用大理岩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董玉对《法制日报》记者说,2015年6月,阿城区玉泉镇东、西窑委开始最后一次房屋征收。当年7月初,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阿城区政府一共强拆了7户居民的房屋。一对母女在强拆中被打伤,住进了医院。

  董玉给记者出示2015年7月强拆房屋的视频,他说,到现在还有11户居民没有搬走。

  记者在位于玉泉街道河南街西窑委的拆迁项目现场看到,几栋房屋孤零零地矗立在一片废墟当中,不时有满载沙土的大货车在废墟周围呼啸而过,车尾扬起的沙尘瞬间让能见度不足三米。尽管这样,还是有几个看守房屋的居民向记者围了过来。

  “2011年那会儿就开始拆迁,但几年间拆迁一直没有延伸到我们房屋所在的区域,也没人来谈拆迁的具体事宜,周边的居住环境却越来越差。”董玉告诉记者,见一直没人来谈拆迁的事情,两年前,他和老伴一起搬到北京远郊的女儿家暂住。临走时,他们特意在房门上贴了一张醒目的字条,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并告诉邻居帮忙照料。

  去年夏天,董玉听说自家的房子被强拆后急忙赶了回来。玉泉街道办事处给董玉的解释是:“找不到房主,我们贴了通知,做了公告,最后认定房子是无主房,就给拆了。”

  董玉说,他有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实在不明白怎么就变成“无主房”了。

  董玉开始找相关部门讨说法。他告诉记者,当地政府给他的答复是,拆迁补偿已打入专用账户,他可以办手续领取。如果不服决定,可以向哈尔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玉觉得强拆房屋是当地政府违法行政在先,如今却连个认错的态度都没有,双方僵持不下。无奈之下,董玉夫妇在强拆房屋的原址上搭建起简易房,在没水没电的情况下度过了一个漫长的冬季。

  “无主房”认定未经法院

  离开拆迁项目现场后,记者来到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办事处主任于俊成告诉记者,办事处只是参与征收的一个部门,征收过程中配合征收人员和派出所民警核对户籍,但多次上门始终找不到房主,经过在阿城区电视台公告后认定董玉的房子是“无主房”,详细情况得问征收办。

  离开玉泉街道办事处,记者在阿城区政府会议室采访了阿城区征收办公室综合科科长刘晓伟。“董玉的房屋我们一直找不到房主,报告区政府公示7天后,决定按‘无主房’拆除,为了做好证据保全,我们全程进行了录像。”刘晓伟说。

  记者询问:哪个部门作出的“无主房”认定?拆迁过程中有没有法院参与?“无主房”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刘晓伟的答复是:“无主房”认定是“冀东水泥项目建设指挥部”作出的,全程没有法院参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没有权利回答。在征收过程中,我们执行“房屋征收条例”,执行“冀东水泥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决定。

  为了说明征收拆迁过程的公开公正,刘晓伟向记者出示了录像视频的截图。记者从照片中看到房门上董玉留下的手机号码。对此,刘晓伟的解释是,我们以为是刻章办证的小广告。

  针对这次强拆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黑龙江律师蒋志勇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蒋志勇说,作为当地政府临时机构的“冀东水泥项目建设指挥部”,认定董玉房屋为“无主财产”并作出强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记者 崔东凯 张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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