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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提出确立责任规划师制度 强制拆违拟全程音像记录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01 08:19    点击量:335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审,提出确立责任规划师制度

  强制拆违拟全程音像记录

  2018年8月20日,背街小巷环境整治后的莲花河西侧路。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2018年3月23日,新文化街,工作人员在拆除一违章建筑。资料图片 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2月28日提交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二审稿提出确立责任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师制度。同时,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产生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推行责任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师制度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明确本市推行责任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师制度,表述为:“本市推行责任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师制度,充分发挥其提高规划水平、指导规划实施、推进公众参与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记者了解到,在今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建设城市管理专家智库,在城市街区更新、美丽乡村建设中落实责任规划师、设计师制度,提高街乡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2017年8月,“责任规划师”率先在东城试点,中规院、清华同衡、北京工业大学等12家知名设计院和大学向全东城17个街道分别派遣由2至3名责任规划师组成的团队,全程参与街巷设计和实施。去年5月,开始在东城全区推广。此外,海淀等区也于去年开始试点责任规划师制度。

  核心区详规编制可由市政府组织编制

  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由市政府组织编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控规的规定。而修订草案一审稿只是提出,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相关审批程序在二审稿中也进行了修改,根据需要,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中央批准,或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稿还增加了村庄规划经审批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其他地区按照城市设计通则管控。

  推动城市有机更新

  二审稿增加关于进一步落实新版总规新理念、新要求,完善城乡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加强城乡统筹,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规定,在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动城市有机更新等内容。

  据介绍,在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就增加了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北京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同时提出,“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

  记者了解到,对于“推动城市有机更新”,目前有的区已经在推行。今年年初,东城区第十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将东城17个街道划分成81个一级街区和140个二级街区,分类施策,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总体上将全区分为传统平房区和一般建成区。其中,传统平房区面积约为16.2平方公里,分为繁华商业区、公共休闲区、公共服务区、生活居住区四类。一般建成区面积约为25.6平方公里,分为政务办公区、金融商业区、公共休闲区、公共服务区、交通枢纽区和生活居住区六类。

  焦点1

  强拆决定应告知违建当事人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二审稿加强了对执法行为的规范,规定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

  郝志兰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二审稿增加了“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对执法全程进行记录”“执法机关应当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的内容。

  同时,条例草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其主张拆除后的违法建设残值,应当在强制拆除前提出书面声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违法建设当事人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执法机关可以予以清理。”

  焦点2

  拆违费用拟由当事人承担

  郝志兰介绍,根据立法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对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款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审稿规定,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恢复原状;并可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依法立即强制拆除。

  同时规定,执法机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或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回填的,执法机关应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等措施。

  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行政机关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点3

  擅自更改建筑用途罚款两倍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违反本市规划用途管制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由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外,还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符合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承接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焦点4

  违建当事人或纳入失信名单

  二审稿提出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同时规定,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记者 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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