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民营企业家获无罪改判 法治才是民企最好的定心丸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31 08:30 点击量:246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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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才是民企发展最好定心丸
多位民营企业家冤案获无罪改判引人深思专家称
● 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 要用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
● 应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进一步加强证据审查,确保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要树立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的意识。
● 应当错误一起纠正一起,不设上线,不设指标。要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谁办案谁承担责任,谁干预谁承担责任。
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这起20多年前的冤案得以昭雪。
类似冤案的平反并非个案,引人深思。
“经济活动是民事活动,市场经济是民事经济。市场经济应该主要靠民法和经济法调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规范市场活动的主要法律应该是民法、经济法,而不是刑法。”这是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一致的看法。
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时间溯回到25年前。那时,赵明利是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因涉嫌诈骗被逮捕,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因证据不足宣告赵明利无罪。
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赵明利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于1992年4月29日至5月8日4次骗走46.77吨冷轧板。以诈骗罪判处赵明利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赵明利不服,一直上访、申诉。赵明利因病死亡后,他的妻子马英杰向最高法提出申诉,认为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2018年7月27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贺小荣担任审判长。最高法终审判决认为,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
“这个案子当事人这么多年来申诉上访,就是希望澄清案件所涉问题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宣判后,贺小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认为,主观上,赵明利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赵明利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此案的关键点在于明确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分析说,二审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混淆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把普通的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把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过去是司空见惯的潜规则。企业和企业之间、商人和商人之间、政府与商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如果想把一个企业搞垮,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把企业家抓起来。现在看来,这是违背法治理念的,怎么能随便往一个合法企业家身上扣罪名?是时候纠错了。”
“之前对企业主、企业家及企业的刑事司法,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该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对不少经济犯罪、干预企业的职务犯罪打击不及时、不充分;二是基于地方保护、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不该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插手经济纠纷。”任超说,法院在审理产权相关案件时,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究竟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防止刑罚手段强制介入普通民事领域的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要实现民营企业家有恒产、有恒心,最需要的是法律和司法的恒定
近来,中央反复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个毫不动摇”表明,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是并列而非对立关系。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据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统计数据,民营经济如今贡献了全国经济增长的近三分之二以及新增就业岗位的九成。
“从顶层制度设计来看,中央的决心非常明确,反复强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高度重视民营经济。但决策是否在基层落地生根,还要画一个问号。”刘俊海说。
随着地方“两会”的陆续召开,改善营商环境、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阐述内容之一。“希望各地不要把产权保护停留在口头上,停留在念读文件的仪式感上,也不能阳奉阴违,嘴上跟中央说重视,实践当中却不动。”刘俊海说。
多位专家的看法是,实现民营企业经营者有恒产、有恒心,需要法律和司法恒定。
赵明利案改判无罪是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敲响的东北地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一槌。这并非孤例。此前,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牧羊集团股权纠纷案均迎来大转机。2018年12月,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张某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案。对这起案件,最高法经复核认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这家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裁定发回重审,后张某强被宣告无罪。
这些案例都在向社会传递出这样一个讯息:要用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
然而,动辄十余年的等待,让无罪者背负上沉重的代价。最高法改判赵明利无罪时,他已因病过世。如何减少错案的发生?
“关键的还是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不能等判刑以后过若干年再给企业家平反,然后再制造一些错案,再平反。更不能领导批示重视的就纠错,领导没点名的就不纠错。从治标的角度来看,应当是错误一起纠正一起,不设上线,不设指标。从治本的角度来看,要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谁办案谁承担责任,谁干预谁承担责任。”刘俊海说。
任超给出的办法是,法院要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预防错案。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民营企业家的国家赔偿问题也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制度要求办理。
“实际上,如何更好地保护更多企业家的利益,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任超说。
降低企业家刑事风险,除公检法机关严把法律尺度外,企业家必须时刻规范自身行为
前不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蒋德海在一堂讲座中提醒: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经常面临的不是来自市场的风险,而是来自国家监管的风险,即主要是刑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几乎成为悬在众多企业家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原因在于,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转型之中,适应市场经济的法治理念和机制还未形成。企业经营不规范、权力寻租、法律模糊不清等交叉在一起,形成特殊的法律风险。
怎样把中国企业家从刑事法律风险中解放出来?
“对于公检法各部门来说,首先应当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严格界定刑民界限,在审理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进一步强化涉及产权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机制。其次要严格认定犯罪构成,进一步加强证据审查,确保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再就是,要树立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的意识。”任超说。
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放开民营经济、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再到2004年“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入宪,我国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不断建立完善过程中。无论是从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还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都可以看出国家对民营企业家不断提高的保护意识和努力完善当中的保护制度。
专家们提醒,要降低中国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除了公检法机关的努力外,企业家必须时刻注意规范自身行为。
“企业和企业家既要有创新创业的智商、受人尊重的情商,还要有信仰和敬畏法律的法商。”刘俊海说。
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13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位列第96名。2017年,中国营商环境世界排名提高18位。2018年,中国的营商环境排名跃居第46名。
“毋庸讳言,第46名的位置与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仍不匹配。因此,我们必须快马加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核心是处理好政企关系,也要处理好商人与商人的关系、商人与消费者的关系。只有优化营商环境,才有望尽快走出经济低谷,焕发经济发展的活力。我国目前劳动力廉价的优势在慢慢丧失,下一步要向法治要红利。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应当是核心生产力。要贯彻‘两个毫不动摇’思想,打造民营经济友好型的法治营商环境。实践证明,法治才是民营企业最好的定心丸。”刘俊海说。(记者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