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医院为何成了打不死的“小强”?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30 17:15 点击量:315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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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华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海华医院,靠在全国各大卫视投放电视广告夸大治疗效果的方式招揽患者。其官网自称是“设备齐全、专家云集的癫痫病专业医院”,但实际上只是一所民营的一级综合性医院,仅能治疗最基础的疾病。为了拉来患者,该院还将没有医学背景的“咨询员”包装成“专家”、“主任”,穿上白大褂、挂工作牌接诊患者。
仔细阅读新闻报道,“民营医院监管”和“医疗广告发布”这两个细节引来了人们的质疑。
其一,2012年11月,工商总局曝光15则严重违法广告,海华医院上榜。同年,北京抗癫痫协会要求海华医院摘除“北京抗癫痫协会会员单位”牌匾,并向丰台区工商分局递交了相关“虚假宣传”材料。
一个早在3年多以前就被曝光,还被摘了“抗癫痫协会会员单位”帽子的医院,为何还能明目张胆地打着“癫痫病专业医院”旗号继续招揽患者?工商管理部门当时在接到举报后,是如何对涉事医院进行查处的?
其二,海华医院主要靠在全国各大卫视投放电视广告夸大治疗效果的方式招揽患者,那么相关媒体是否认真核实过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无论是上级卫生部门还是工商管理部门,理应对辖区内的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尤其是一家曾上过“黑榜”的问题单位。所以,当海华医院违法违规现象照旧,又是媒体冲锋在前将“盖子”掀开之时,相关部门恐怕很难再用“不知情”等借口加以搪塞和回避。如果是相关配套设施没有跟上,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那么政府部门何不借此机会查漏补缺、理顺流程,以便堵住监管层面存在的漏洞?
虽然地方卫视并非广告制作者,即便广告涉嫌夸大宣传、内容虚假,“造假”的罪名也不会落到卫视头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播放问题广告能够免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广告发布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广告内容审核环节必不可少。
民营医院的出现,原本是对公立医疗资源的一种有益补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型医院人满为患的现象。但不断出现的乱象,却如同阴霾一般笼罩在人们心头。如果患者在走进民营医院的时候,心中的犹疑不能打破,政策带来的红利就有被消解的可能;如果问题医院成了打不死的“小强”,只在民营医院的数量上做加法,恐怕也会遇到“边际效益递减”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同时,是时候加大对其监管力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