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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林纳达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林纳达引渡条约》
文章来源:新华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27 07:36    点击量:303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王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6日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林纳达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林纳达引渡条约》,这两个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和格林纳达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条约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中央机关,协助的限制,请求的形式和内容,请求的执行,送达文书,调取证据,安排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归还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费用,争议和解决,条约的生效、修定和终止等。   中国和格林纳达引渡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条约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和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国民不引渡、联系途径、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补充材料、临时羁押、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特定规则、移交财物、过境、通报结果、费用、与其他条约的关系、争议的解决、生效、修订和终止等。

  外交部副部长孔铉佑受国务院委托,对提请审议批准的中格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中格引渡条约的议案进行了说明,他表示,我国和格林纳达自2005年1月恢复外交关系以来,友好关系顺利发展。近年来,中格两国在各领域交流进展顺利,格林纳达成为我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国。随着中格之间人员和经贸往来日益密切,涉及两国的跨国犯罪也越来越多,两国有必要加强司法领域的合作。2013年10月,格方向我方提出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的建议。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7月,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组成的中方代表团与格方代表团在圣乔治就缔结中格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中格引渡条约举行了谈判,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16年3月24日,我国外交部副部长王超与时任格林纳达外交部部长克拉丽斯·莫德斯特—柯温分别代表本国在圣乔治签署了这两个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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