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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能有灰色地带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15 15:24    点击量:312    

  《北京青年报》昨天刊发评论《教育事业不应是只想赚钱的产业》,认为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推出更为有效的专项治理举措,把那些完全把教育作为生意来经营、不断突破底线不择手段谋利的培训机构从教育事业中赶出去,还孩子们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防止有的民办教育举办者突破底线不择手段谋利,关键在于消除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灰色地带,而民办学校举办者也需要增强法律意识,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置要求,按选定的民办学校属性办学,不要指望既占非营利性的好处,又占营利性的好处。

  我国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要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2017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本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举办者应该做出选择,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民办学校,必须选择非营利性,不愿意再举办非营利性则可清算、退出;如果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并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要求规范办学。

  不过,仍有一些民办教育举办者对究竟怎么实行分类管理持观望态度。比较典型的是,仍希望打政策的擦边球,将学校注册为非营利性,但按营利性模式运行,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变相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上市。这当然是民办教育者的如意算盘,然而,这就消解了分类管理的意义,并制造出新的灰色地带。实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获得使用土地和税收的优惠,且可获得财政的生均经费补贴拨款,如果在享有使用土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后却按营利模式经营,那国家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也就难以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事实上,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国家允许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对引导民办教育选择非营利性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

  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是说学校不能高收费,高成本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照样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在政府指导下定价高收费,学校办学者也可依法获得高薪,学校办学可以有结余,但是不能分红,不能上市。已上市的教育公司如果有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这一板块业务,就应当将这一板块从上市资产中剥离,成为公司的非营利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建立基金会办学模式,公司对民办学校的投入、民办学校的学费、社会捐赠等都进入基金会,基金会是学校的举办者,基金会再成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负责遴选校长,制订学校发展战略,这就确保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益属性。学校的学费收入不能进入举办公司的财务,而只能进入基金会,学校的重大开支也不是公司(董事会)说了算,必须由学校基金会董事会决策。这样既可防止营利性的公司把民办学校作为“提款机”,也可推进民办学校实行现代治理,公司不能以举办者身份直接参与民办学校办学。

  有人会担心,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后,有的民办教育公司会退出民办教育领域,那这属于公司的选择。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如果不愿意再举办非营利性学校,选择退出后可由政府接盘转制为公办学校,或由其他教育基金会接盘举办。分类管理改革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营利和营利的界限是否明确,以及在具体推进时是否按照这一明确的界定制订没有空子可钻的政策。(冰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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