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遭家暴被割鼻基本靠嘴呼吸 丈夫在逃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20 08:36 点击量:325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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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化名)受伤前照片。网络截图
李云鼻子被割后仍在治疗。网络截图
李云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伤残达重伤二级。受访者供图
“他说我鼻子最好看就让我没有鼻子。”昨日上午,浙江台州一名女子李云(化名)发网帖称,结婚8年以来长期遭到丈夫家暴虐待,去年4月丈夫将自己的鼻子割掉。李云称,目前整形诊断费用已近十万元,总花费至少30多万。
昨晚,记者从台州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获悉,该案类别为故意伤害,嫌疑人龙某某已于去年6月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目前仍处于刑拘在逃状态。
丈夫用眉刀割下鼻子
昨日11时许,李云发布网帖称,自己与丈夫结婚8年,长期受到丈夫虐待,“为了孩子一直默默忍受,没想到他越来越过分,竟然割掉了我的鼻子。”
李云告诉新京报记者,去年4月1日凌晨,丈夫喝多了酒回到两人租住的屋里与其发生争吵。“我躺在床上睡觉背对着他,他用刮眉毛的刀片割了一下我鼻子,他说我鼻子最好看就让我没有鼻子。”
李云称,当时以为丈夫用手指甲刮自己的鼻子,流血之后才发觉不对,随后丈夫用毛巾勒住其脖子。“这时,我无力反抗只能用手拉住毛巾,他就狠心扯下没有割掉的鼻子。”李云称自己忍不住大哭起来,熟睡的孩子被惊醒,丈夫看到孩子哭泣后才松开毛巾。
李云称,当时自己处于危险状态,不敢报警,几天后,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警并立案,随后进行法医学鉴定。
刀伤构成重伤二级
李云向新京报提供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显示,李云的丈夫龙某某,湖南人,于2015年4月1日0时10分许,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汇头村某区出租房内与妻子李云发生口角,后用刀片割伤李云鼻部,经法医鉴定,李云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警方于去年4月14日立案,案件类型为故意伤害案,在逃类型为刑拘在逃。
昨日20时许,新京报记者从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获悉,龙某某目前仍处于刑拘在逃状态,其对妻子鼻部的伤害构成二级重伤。据该案办案民警介绍,警方立案后对龙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目前龙某某仍在逃,警方已经将其列为全国网上在逃人员。
李云出示的温州和平整形医院诊断费用已将近十万元,李云告诉记者,已经在整形医院做了第一次手术,还需多次手术,总花费至少需要30多万元。
李云说,事后,亲朋好友为李云筹集了六万元,接受了第一次手术,随后陆续住了三个月院,出院后因为没有收入来源,无法给孩子提供生活和学习费用。“本来她去年就该上小学一年级了,面对这高昂的费用我实在没有能力,所以选择在网上曝光,也是提醒一下正在忍受家暴的女性,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李云说。
■ 讲述
“看到伤情,医生也吓傻了”
李云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是湖北人,丈夫是湖南人,比自己年长10余岁。夫妻俩在台州温岭打工,育有一儿一女。去年3月,李云将7岁女儿接到身边办理上学事宜,4岁的儿子留在老家由奶奶照顾。
“我不敢回家离婚,也见不了儿子。”李云说,事发后,丈夫不见踪影,自己与其家人也未有任何联系。李云告诉记者,与丈夫结婚8年以来,长期遭受殴打家暴,最严重的一次是丈夫在大街上将其头部推撞向电线杆,导致昏迷住院10几天。“每次都想离婚,但打完我之后他又各种哄劝承诺,想着孩子就心软了。”李云说,丈夫家中比较传统,自己与丈夫是二婚,丈夫与前妻育有三个女儿。李云表示,与丈夫相识时并不知道他有婚史和孩子。
事发后,李云被送往附近医院,被告知鼻子无法治疗。李云说,在医生建议下,李云来到温州和平整形医院寻求治疗,“这里医生当时也吓傻了,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李云说,整形医院无法保证治疗效果。随后,李云得知可以给鼻子做假体,“得做好几次,但费用很高,最少要30几万。”李云表示,自己知道高昂的费用后再次被打击,打算放弃。
李云告诉新京报记者,一年来经过断断续续的治疗,已花费近十万元,目前自己基本靠嘴呼吸。
■ 追访
丈夫施暴该担何责
仅少许鼻根及两侧鼻翼残存;可追刑责
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去年4月7日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李云鼻子自鼻梁中段以下缺损,鼻子大部分缺失(约70%左右),仅少许鼻根及两侧鼻翼残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规定,鉴定意见为李云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称,依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韩骁表示,对于丈夫割掉妻子李云鼻子的行为,依据有关刑事法律对其进行认定,该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器官的缺损”与“器官功能丧失”,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严重残疾”。被害人妻子的伤害程度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属于“特别严重残疾”,依据刑法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李云可以因自己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李云母子可如何维权
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向妇联等求助
李云遭家暴致残的案件过去近一年,今年3月1日,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对于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加害人或已经实施了家暴行为,被害人可以投诉、反映、求助、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而且,在后续治理过程中,如对加害人定期查访,对其行为监督,以防再次实施家暴行为,这些规定都可以防治家暴再次发生。”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说,“对于像该案中,被告人的恶劣伤害行为,可以提早预防,而不是在无法可依情况下,纵容该行为。”
反家暴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韩骁认为,以上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涉及有关子女该如何处理,但可以将孩子视为间接受害人,因为母亲受到家暴丧失监护能力,而使孩子丧失获得父母监护的权利人。因此,孩子作为间接受害人,也可以得到政府和托管救助机构的庇护。“但是,现在该法刚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期待反家暴法中也能涉及有关子女的监护问题。”
本案中,李云因伤无法正常呼吸,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该父亲潜逃,可由女孩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这也就是通常所见的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另外我国反家暴法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韩骁建议,在目前的情况下,李云可以向妇联及街道办事处等有关机构进行求助。(记者 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