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疑似“撞脸”就召回,为故宫点个赞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5 14:02 点击量:273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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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娃娃被网友质疑身体构造与国外某品牌玩具娃娃相似,虽非故意撞脸,故宫还是及时将娃娃下架并召回,这的确是更稳妥的风险规避方式,也与故宫文创一贯的角色形象契合。
前不久,故宫横空出世的“俏格格娃娃”,因为乌发杏眼、灵动可爱而在网民中再次引起热捧。但就在粉丝们按捺不住自己钱包的时候,故宫却将娃娃下架了,连同已经售出的娃娃也一律退款召回。
下架原因,是有网友质疑“俏格格娃娃”身体构造与国外某品牌玩具娃娃的相似。故宫官方在说明中提到,“俏格格娃娃”头部外观为故宫设计师原创手绘;娃娃身体部分为合作工厂提供的其享有知识产权的结构通用身体模型,权利人授权他们使用该身体模型。
问题来了,故宫娃娃会是侵权品吗?
说到这,需要明白两种专利类型:实用新型和发明。这二者获得专利授权的前提条件不同。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前者获得授权仅需要满足“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后者则要经过更加严格的“实质审查”,确认具备了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方可获得授权。
由于未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由于与在先技术方案相似,而导致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风险无疑更大。而由于知识产权法本身固有的地域性,专利申请中检索国外已有的技术方案,客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因此,在故宫娃娃事件中,很有可能的情形是,故宫的合作厂家在最初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并未发现类似的国外娃娃的身体构造,申请也因通过了较为简单的初步审查而被授权。事实上,无论该情形存不存在,只要故宫娃娃身体构造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的国外技术方案相同,这一实用新型专利就将面临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除专利权人恶意(即明知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失外,对于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权合同等,宣告无效的效果并不具有追溯力。也就是说,只要“撞脸”非故意,已经制造的故宫娃娃被追责的可能性极小。
但故宫还是及时将娃娃下架并召回,这的确是更稳妥的风险规避方式:一方面,避免了在知晓公众所提示的侵权可能的情况下构成恶意而被追责;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故宫娃娃的销售额被认定为侵权所得而被要求赔偿。
这也与故宫文创一贯的角色形象契合:尊重原创,擅长创意,敬惜自身的声誉。在法治社会,作为市场主体,就该有这样的知识产权意识。
这也给所有市场企业特别是文创产业提了个醒:要想走得长远,就必须爱惜声誉羽毛,要敬惜版权,跟不告而取、拿来主义式做法切割。多些知识产权意识,比因侵权而负面缠身后忙不迭“公关”要高明得多。□黑兔(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