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报复前妻火烧其涮肉馆获刑5年 称量刑过重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11 06:45 点击量:377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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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前妻放火
今年52岁的王某曾因销赃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查明,2013年11月23日15时许,王某在其前妻李某经营的西城区北新华街7号“六部口涮肉馆”内,持事前准备好的酒精、打火机引燃其上衣并扔入吧台,致涮肉馆内起火,并持砖头将涮肉馆门玻璃砸碎。后王某向赶到现场的民警投案。
据悉,王某和前妻李某2011年2月离婚,涮肉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是王某,但李某为实际经营人。离婚后,两人之间有矛盾。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因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装修损失费51200元、房租损失费8333元。
持刀阻止救火
据涮肉馆服务员杨某回忆称,事发当天下午,老板的前夫来店里转了一圈就走了,约10分钟后再次返回,他手里拎了一个白色塑料袋,直奔吧台。杨某当时站在离吧台两米远的位置,听见有酒瓶子碎的声音,一回头就看见吧台冒起了火。
此时,王某从袋里拿出两个瓶子扔到吧台里面,火势立刻大了起来。“他让我赶紧把值钱东西拿走。”杨某说,王某又从袋里拿出两块砖头,把门口的两块玻璃砸碎。看到大家在接水灭火,王某又进店把吧台上的两个酒坛推进火里。另一服务员称,王某还拿出刀来,不让大家救火。
火烧了三四分钟后,消防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店内的很多财物和房顶都被烧毁。民警赶到后,王某主动交代,“火是我放的,我也不会跑”。
上诉辩称罪名有误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近6万元。
宣判后,王某上诉称,他点燃的是自己的财产,应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判量刑过重,且不应赔偿李某。李某则认为,原判赔偿数额过低。
市二中院认为,王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且放火后很难控制火势,其间还阻拦他人扑救,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王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系其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