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个司法解释推动执行规范化填补规则空白
文章来源:环球聚焦传媒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26 14:34 点击量:286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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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执行担保规定、仲裁裁决执行规定)3个司法解释,作为执行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告诉《法制日报》,从2016年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最高法不断加强顶层设计,推动执行规范化,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建设,填补规则空白,规范执行权力运行。
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权
孟祥透露,鉴于此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和解的规定寥寥,导致不少问题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实践做法不一,理论争议较大,最高法出台执行和解规定,旨在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制度效用,公正处理执行和解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
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这样是否会造成此类诉讼案件大幅度增加,使得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
就这一担忧,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解读道,调研数据显示,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让步的比例在8成以上,极少申请执行人选择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所以这项规定不会导致滥诉。约定比较复杂的和解协议通过执行很难彻底解决,与其反复引发异议复议,甚至申诉信访,不如通过诉讼解决,成本更低,对申请执行人的保护也更为充分。
针对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权是否会出现重复受偿的疑问,赵晋山告诉记者,如果法院已经恢复执行,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不能再受理。反之,如果法院已经受理诉讼,执行程序要终结。这些规则可以有效防止过度救济、重复受偿问题。
孟祥介绍说,执行法院能否依据该条款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实践中争议很大。
为解决这一问题,执行和解规定特意明确了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即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
应在担保期间主张权利
孟祥介绍说,因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比较粗疏,司法实务中对执行担保的适用范围、成立条件、法律效力等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各地法院实际做法存在较大差异。为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执行担保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涉执行担保案件,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执行担保规定。
执行担保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
孟祥透露,确立执行担保期间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9条规定过担保期限,但因其内涵与担保法的保证期间明显不同,实践中常常引发误解;另一方面,考虑到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没有约束,如果申请执行人长期不主张权利,既会对担保人的生产、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还存在利用执行担保使担保人财产被长期查封,进而规避担保人的债权人求偿的可能。
不将执行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会不会影响通过信息化手段查控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周翔说:“从技术实现的角度,这不应该成为一个障碍,只要对系统进行简单的优化处理,就可以实现对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查控。”
拓展申请不予执行主体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予以适当拓展,明确赋予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分别在第9条和第18条明确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条件和实质审查标准。
孟祥介绍说,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恶意仲裁、虚假仲裁,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仲裁与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依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确认其主张是否成立。而对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结果,同时赋予当事人、案外人进一步救济的权利,以充分保障其权益。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说,当事人明知违反仲裁规定或者规则的情形,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视为对异议的一种放弃,即放弃对自己不利的仲裁裁决作出时提出仲裁违反规定,要求不予执行的权利。这种情形应当作为例外,明确不予支持。
何东宁告诉记者,对仲裁裁决因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4条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防止被执行人滥用程序权利阻碍仲裁裁决案件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还列举了若干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申请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明确,执行仲裁裁决坚持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当执行案件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孟祥介绍说,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属于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范畴,为统一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审查尺度,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仍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即使案件已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也应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慎态度。
记者了解到,劳动人事仲裁和农村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仲裁属于法定仲裁,仲裁规则、适用依据和救济程序有特别程序规定,不适用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此外,仲裁裁决执行规定也不适用于涉港澳台的仲裁以及涉外仲裁的执行。(记者 刘子阳)